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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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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近年来,日本法院公然漠视国际法的准则,接连驳回日本侵华战争导致的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偿的诉讼请求,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针对日本法院的判决及被告代理人的“答辩理由”,就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性质、受害者个人的请求权、民间索偿的法律途径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一学理探讨。 「关键词」对日民间索偿;法律性质;个人请求权;法律途径;诉讼时效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三起侵华战争导致的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偿诉讼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中国民间受害者接连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偿,这一正义行动得到了我
2、国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声援。据有关史料记载,在长达八年的那场亘古未有的浩劫中,中国军民的伤亡总数达二千一百万人(其中一千万人是被日本侵略军直接屠杀的);中国蒙受的损失达三千亿美元,其中属于政府间的战争赔偿为一千二百亿美元,属于民间受害赔偿的为一千八百亿美元。然而,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军国主义的阴魂仍然不散,一小撮日本极右势力竭力篡改历史,否认侵华战争的性质和事实。而对于这场惨绝人寰的侵略战争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的日本政府,至今没有勇气向中国人民作出公开道歉,对于饱受侵华日军蹂躏的中国受难者的民间索偿更是置若罔闻。作为被告的日本政府所指定的代理人更是公然漠视国际法的准则,为逃避中国的民间
3、索偿寻找“法律依据”。而日本法院判决的“依据”与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如出一辙,一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工作者,应该正视实践中出现的这一新问题,并且有责任在理论上澄清这些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帮助中国民间受害者争取胜诉。与此同时,因战争罪行引起的民间赔偿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及国内法众多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反映了国际私法与国际公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渗透这一当代国际法学发展的趋势。笔者不揣浅陋,拟针对上述东京法院的判决及被告代理人的“答辩理由”,就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性质、受害者个人的请求权、民间索偿的法律途径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一学理探讨,以求教于同行专家。
4、一、对日民间索偿概况及争执焦点 据最新资料透露,目前日本各法院审理的与战后赔偿有关的案件约六十件,原告系来自韩国、中国、中国台湾地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地区、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受害者。这些案件涉及下列战争罪行:(1)从军性奴隶(慰安妇);(2)强制劳工;(3)虐待俘虏;(4)南京大屠杀;(5)731部队(人体试验与细菌战);(6)遗弃毒气弹;(7)军票;(8)其他战争罪行。 中国民间对日提出赔偿诉求起始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在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从法
5、律上讲,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只是放弃政府间的战争赔偿,并不意味着放弃受害国民就战争导致的损失和损害索取受害赔偿的权利。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国受害者耐心等待着日本政府的良知醒悟,但面对日本政府的冷漠态度,法律和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中国受害者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日本政府讨还公道。据报刊披露,从八十年代开始,在日军侵华战争中受害惨烈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达了向日本政府索偿的强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杀三百余人、烧毁全村房屋的山东省仕平县张家楼村的村民,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率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索赔书,就“私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1994年,在侵华日军细菌战中
6、遭受深重灾难的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吴利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联合诉状,就日军使用细菌武器、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焚烧民房等人身与财产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551万美元。联合诉状递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联合五地日军细菌战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状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联合诉状》。1997年8月,崇山村村民王锦悌等人跨海赴日,向日本东京法院递交《108人联合诉状》。除此之外,在日军侵华战争中被抓去当慰安妇、被掳去日本当劳工以及南京大屠杀的中国受害者也纷纷提出诉讼,向日本政府索偿。 从目前日本各法院审理的民间索偿案来看,原告几乎都是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以731部队的细
7、菌战一案为例,主要追究日本政府的三种侵权责任:第一,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对平民造成的伤害;第二,战后日本政府持续隐瞒事实真相,使原告无法索偿,精神痛苦进一步加剧;第三,事实真相公开后日本政府的立法懈怠,即不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构成立法不作为。然而,迄今为止,日本各法院对此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几乎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判决所持的理由相同。唯有1998年4月,日本山口地方法院下关支部在慰安妇一案中判决被告日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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