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会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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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陆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会计规制内容摘要:本文以法、德两国为例研究欧陆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会计规制问题。法、德两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会计规制是以商法作为根本基础,以《公司法》作为现实指导。20世纪中期以后,会计规制的地区性及国际性协调与趋同,成为影响会计规制发展变革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萨瓦里法典》商法典会计规制公司法    会计规制是与商事行为中财务关系及财务会计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当今世界范围内会计规制的地区及国际协调与趋同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欧陆国家在这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本文以法、德两国商事立法及其发展演进中会计规制的演化作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我国

2、完善公司法及应对会计的国际协调与趋同提供借鉴。    欧陆国家会计规制的共同基础:《萨瓦里法典》    欧陆国家有关会计问题的法律规定根源于1673年的法国商法典——《萨瓦里法典》。17世纪的欧洲大陆,由于贸易的扩张导致了对近代主权国家的需求。欧陆史上以强盛著称的路易十四时代,法国对行政管理上的整齐划一的要求极为迫切。迫于这种压力,路易十四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民事及商事法律制度。其中与贸易关系最为密切的是1673年的商法典。该法典详细规定了商业合伙、期票、破产以及商业周转中所产生的其他关系。巴黎商人雅克.萨瓦里(JacquesSavary)在该法的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该法

3、又被命名为《萨瓦里法典》(CodeSavary)。  该法要求商务公司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一本会计日记帐、保留所有商务函件并编制年度财产清册。它确立了年度资产负债表观念,认为会计要求是商业活动的结果,与用以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形式并无关系。因此,尽管新的法律载体出现时有时会提出新的额外的披露要求,但却依然脱不开这一基本的会计要约。《萨瓦里法典》的内容后来被引入1807拿破仑商法典,并以强制方式输出到比利时、荷兰,后来又为德国、瑞典所引用。该法典以法的形式对会计事务处理作出规定,为欧陆国家提供了良好借鉴。    法国“法典式会计制度”的商事立法基础    (一)《商法典》的基

4、础性地位  1807年,在一次因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了一部商法典,称为《1807商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正规的近代商法典,该法典在内容和体例方面沿袭了1673年的《萨瓦里法典》。法典着重突出与帐簿保存规定相关的条例,如:商业实体必须建立有关日记账以记录交易事项;其帐册须经法庭或相当的权威机构盖印审定;帐页要预编号数,不得跳页登记或进行涂抹等。此外还要求编制资产和负债明细目录并保留商业函件及有关文件。  (二)公司法的演进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公司法就一直是法国会计的重要规范。法国最早的公司法是1863年颁布的《有限责

5、任公司法》。该法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范,也是法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法定审计师”一词。审计第一次作为一种法定责任载于法律之中。不过,该法却并未规定审计师应该具有独立、胜任或专业保密的责任。1867年颁布的《隐名公司法》(即《股份有限公司法》),是法国第二部公司法。该法在宣布废止1863法的同时继承了其大部分条款。并对有关会计规范作了多方面补充。法国商事立法中有关会计的基本规范,至此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法国公司法经过了多次补充和修订。其中较重要的,一是《1925有限责任公司法》;二是《1935年法令》。该法对审计师的职

6、责作了大幅度修正,并第一次使用了“合规性(regularity)”、“真实性(sincerity)”等用语。对今日公司会计有更大影响的主要立法是1966年颁布的《商事公司法》。与之相伴的还有关于商务公司的“政令”(decret),这种政令是对该法内容的补充,同时也起着修订作用。为了贯彻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法国《商事公司法》于1983年4月30日又进行了修订,有关政令也在同年11月20日作了修订。修订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披露符合“真实与公允”的观念。修订的政令中对会计报表的格式也作了补充规定。  (三)法国会计规制的基本评价  作为

7、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法,以其深厚的思想基础、完备的法典化体系结构、明确严密的原则内容、民商分立的私法制度,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分类等法治模式著称于世。就会计规制而言,在较长时期内,法国一直是以《商法典》、《公司法》作为会计的主要规范方式。商人会计或商业会计作为《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具体涉及会计制度中的各个主要方面,确立了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对会计协调问题的考虑,则使法国会计制度的特色与会计区域化、国际化的要求统一起来。    德国商事立法中的会计规制体系    德国有关公司的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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