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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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南卫药采〔2010〕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通知》(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

2、购,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现将《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8附件:1、南宁市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2、《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以上附表请登录南宁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nnws.gov.cn)公文下载区自行下载。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案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2月24日印

3、发(共印100份)8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则(一)工作目标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

4、用药负担。按国家、自治区要求,2009年12月底前,全区30%的政府举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二)指导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3、统一、规范、稳妥、保障供应原则。(三)采购主体8采购主体为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其中:青秀区、隆安县、上林县等三个县(区)的2

5、8所镇卫生院及青秀、兴宁、江南、西乡塘、邕宁、良庆等六个城区的7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试点县区村卫生室可跟标采购。自治区卫生厅将隆安县列为全区示范点,市卫生局也将选择1-2个县(区)作为范点。(四)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从2010年2月28日—2010年8月(即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期满)。(五)适用范围参与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二、药品采购目录(一)本次采购目录为《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全市先实施国家基本药

6、物制度的3个试点县(区)和6个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采购价销售药品,非试点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采购零售价销售药品。三、采购和配送(一)采购1、采购办法(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8①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及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采购《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的药品。②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③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政策执行。(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①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套使用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执

7、行零差率销售。②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无中标品种的,如临床确有需要,必须报经自治区药招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③本次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标品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进行采购,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网上采购,其它非试点单位推行网上采购。2、采购合同的签订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医疗机构与遴选入围的配送商统一签订基本药物品种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基本药物非中标药品,严格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目

8、录中的药品,不得另设附加条件,按规定在60天内及时回款。(二)配送1、非试点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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