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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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政府道德责任论文关键词:政府;道德责任;制度化;道德化  论文摘要:政府权利的来源、政府责任的构成及行政人员人格的二重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其内容有:保障个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政治制度的道德化、道德责任的制度化及行政人员的道德化是政府道德责任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建设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形式。但长期以来,人们强调更多的是政府责任中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道德责任,所以要促进政治体制

2、改革,就要从根本上加强政府的道德责任意识。    一、政府道德责任何以必要    (一)从政府权力的来源来看,政府是运用所掌握的权力而行为的,所以政府的道德责任是权力行为的道德责任。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政府权力的产生是公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的结果,其目的是维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权力行为必须服从这个目的,为公民之公共利益负责。另外,公民与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称,政府掌握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同时必须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责任,公民有服从政府公共权力管理的义务;同时公民有被保护

3、公共利益的权利,有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权利。显然,政府的道德责任是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是注定必须担当的。  (二)从政府责任的构成来看,政府责任是客观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库珀认为,与外部强加的义务规定相对的责任形式就是主观责任。“主观责任作为对我们的信仰、个人与职业的价值观以及性格特征的一种表达,和更为明确的客观责任的表达一样具有真实性。”[1](P63)客观责任形式有岗位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它以强制力量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强制手段约束行政行为,规定行政人员该作什么、不

4、该作什么。但是任何责任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外部性设置,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具体的人的信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履行。如果责任不是转化为个人的信念,人就自然而然地尽一切可能来回避责任。一个政府行政人员,如果没有建立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信念,也就不会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客观责任只是一种被动的责任形式,而道德责任才是主动的责任形式。道德责任不仅是客观责任的补充,而且是对客观责任的提升。  (三)从行政人员人格的二重性来看。行政人员具有“经济人”(人的自利性)和“道德人”(人的利他性)二重规定性

5、。由于政府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根本目的,这就决定了行政人员的“道德人”的动机和行为,是实现这一根本目的人性根基,但同时行政人员的“经济人”属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公共行政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由政府来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这就决定了行政组织的目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难以用精确的计算作为确定目标的依据和制定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这就给行政人员为实现目标的行为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

6、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自由裁量权一旦与行政“经济人”属性结合必然会产生腐败。要使行政人员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其伦理水准和良知就显得至关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终取决于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道德价值观和内心伦理准则,这使得政府活动更需要道德责任的关怀。    二、政府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一)保障个人权利。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由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断扩大其内容。

7、当前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家庭、继承、教育等环境因素不同,或是个人自身的秉赋、才智不同,使得每个人在享有的权利方面存在着不平等。W·凯姆利卡认为,如果人们的不平等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而非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这在道德上就是专横的和不公正的,政府有责任纠正这种不平等。但是政府的责任不在于使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相等,而是要正视人们天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帮助人们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首先,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生产力最大发展的满足转化

8、为众多个人的需要的合理满足,而且要关注在个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的总量。合乎道德的政府在分配社会财富总量时应该坚持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性原则,尽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分配结构关系的不平衡,需要借助补偿或再分配的原则来消除由于出发点的不平等等原因造成的分配结果的实际不平等,满足弱势群体对包括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本权利的追求。其次,政府要保障生活领域的机会平等,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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