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初探论文

建立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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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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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初探论文..毕业摘要:21世纪是以互联网为社会生活核心平台的网络时代。现行物权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应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并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关键词;互联网;物权;网络登记制度1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意思主义的回归与矫正。对于意思主义模式而言,公示仅是物权变动产生对抗性、追及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效力的前提,如果能够在物权公示制度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就应该是最佳的立法选择模式。法律的价值理念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法律的价值体现了主体的主观需要,

2、但这种主观需要并非是主观臆想的、不切实际的,而应该与特定社会的客观规律的相一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毕业,物权法价值理念应在本质上是向物权自由主义(意思主义)回归,同时,使效率价值的地位在物权立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应有的恢复,并对安全价值给予了妥当的安排。现行二元制的物权公示制度,尤其是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存在两大致命缺陷:一是背离了作为私法精神的意思自由;二是违背了物权法所应该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其效果不仅必然会造成对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流失,而且也会妨碍交易的进行,不利于实现物

3、权法追求高效率的基本价值目标。而现行物权公示制度的缺陷影响了网络时代物权自由和效率价值。2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立法选择的依据2.1物权公示制度承载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物权公示制度应该包括公示的方法、效力两方面的内容。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该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以提高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理念,作为物权法之重要内容的物权公示制度也应该承载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这双重价值目标,并以此作为立法选择的依据。首先,物权公示制度的选择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基本价值理念。根据这一理念,物权公示的方法和效力的立法选择应该充

4、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能强制规定物权公示作为物权及其变动效果的有效要件。公示对于物权及其变动而言,只能是一种可资选择的,且具有对抗效果的制度安排。其次,物权公示的立法选择应该恪守提高效率的基本价值目标。从物权立法的功能来看,其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是通过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和促进交易效率来实现的。为此,物权公示制度不仅应该以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和功效为基础,同时也应该有利于物权变动(交易)的快捷。2.2创设动产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可能性。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创设而言,由于在立法技术上既可以转移占有——交付,又可以不转移占有而通过登记

5、由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因此,为了既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够不使物的使用价值流失,合理的方法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而不是以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在登记的费用足够低、效率又足够高的情况下,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设定,最为理想的模式应该是采取登记方法。因为对于物权人(债务人)而言,既可以获得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物;对于债权人而言,既可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又不需要支付对物的管理成本。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创设而言,由于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转移物的占有,只能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但由于非网络时代条件下登记的成本和效率问题,如果以

6、价值较低的动产为客体设定用益物权,则很可能是不经济的。这也正是为何在现行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一般只能以不动产或大型动产为客体的真正理由。从理论上讲,在一般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进行物权公示的成本很小或几乎为零,效率又很高;二是社会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成本也同样很低或近乎于零,效率也很高。2.3建立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合理性。当登记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其成本足够低、效率足够高的情况下,现行物权法有关动产之上不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将失去合理性,允许以登记作为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7、法并可以在其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将成为物权法的合理选择。然而,按照现行物权法,由于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设定必须以登记作为其有效要件,而在一般动产之上无法设定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理论上讲,在物权变动中实行意思自治一般会有助于提高效率,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冲突。如果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这两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提高效率应该让位和服从于意思自治。因此,在进行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选择时,应该以意思自治为第一价值目标,以提高效率作为其第二价值理念;这也正是物权法作为其私法属性的必然要求。3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选择在非

8、网络时代条件下物权立法在公示制度上不得不实行二元制而非统一的物权公示方法,这种区分动产、不动产而分别实行不同的公示方法是立法在非网络时代条件下不得已的选择,是以巨大的制度成本为代价的,并非是颠扑不破、一劳永逸的制度选择,因此,如果条件具备,理应对既有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在网络时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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