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

ID:10712780

大小:5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7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第1页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第2页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第3页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第4页
资源描述: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论文..毕业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的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是市场经济的中心,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和历史意义在于人,市场经济的价值最终体现为人的物质利益的满足和精神生活的充实,表现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到现代法治中来,即把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视为法治的终极目标。那么现代法治如何体现了这种人文主义精神呢?一、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人不再仅仅是客体,更主要的是主体,..毕业法本身不

2、再仅仅是手段,而且还是目的究竟什么是法治?对此,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的内涵就是“良好的法律”加上社会公众对良好法律“普遍的服从”。然而,当法律仅仅被视为工具、手段,而忽视法律的人性基础时,法律便难以成为良法,难以获得普遍的服从。纵观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无论是“神治”“礼治”还是礼法并用而治,法律都是用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和维护君主集权统治秩序的工具,它的

3、本质精神是以不平等的“礼”为基础,以德、刑为手段,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和君主专制秩序为价值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尽管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然而法的单纯的工具性价值仍继续被强调。为了巩固政权,法的存在意义和作用仅被理解为对阶级敌人的镇压和制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与中国刑律相通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较深层次上达成了默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不再只是从单纯的暴力惩治上看待法,法还被看作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即便如此,以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强制社会为基础,以刑法为后盾的法的精神仍然是“工具论”,从早期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变为政府管理的工具。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

4、会里,法既然仅作为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政府管理经济的工具,法便只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手段,法就只能作为单纯的强制而存在。社会主体、个人的需求在法律中无法充分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法是主体,人是客体,客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体的权威。而这样的法难以成为良法,难以被普遍地遵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今夭,要使市场有序地运作,法的力量必须强化。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要求法超乎一切权力,具有最高权威,而不仅仅是国家或政府手中的工具;要求法不只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或外在强力存在,而必须发自人们内心的需要。事实上,只有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充分保障人的利益与需要得以实现的法才可能成

5、为良法,才可能获得道义上的约束力,才可能为人们认同、维护和自觉遵守。美国着名法学家罗斯坷·庞德指出:“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和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予满足。”(罗斯坷·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9。年版,第35页)一旦从主体、从主体的内在需要上去理解法律的存在及其意义,“把法律理解为积极的、活生生的人类进程,它也就包容了—正好比宗教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切。”(伯尔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

6、书店,1991年版,第46页)这样的法律便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与同一,即法律主体化、主体法律化。法已不仅仅具有工具性的意义,而更具有内含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等的超功利、超工具的价值意义。二、个人法律人格的独立及自主意识逐渐确立和觉醒,个人不再受制于国家,而是在法律上处于与国家平等的人格地位上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赖以存在与发展的主要社会基础,是现代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得以产生的土壤。市场经济是从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尽管商品经济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孕育和发展,但在封建特权高于一切的时代,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只能是形同虚设。只有在

7、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枢纽方式后,法律的权威才取代了封建的特权。所以,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只是作用于特定资源配置方式的社会……法律上升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现象,近代以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等也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参见:刘朝阳,《从市场经济到法制经济学》,广西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88页)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性就在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契约自由,这就大大地培养和促进了法律上独立的个人人格意识的形成。个人人格意识的实质就是个人的自主意识,要求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实现人的必要的自由和权利。人的自主权利是其发挥能动性、积极性的前提。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