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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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思考论文.freelarket)的跨国银行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one-stopshopping),广泛涉猎资金管理、证券经纪、证券发行与交易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证券业务可能与跨国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导致银行客户的利益由此受损,并危及东道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其实,归根到底,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eInformation)而引发的。(注:参见刘筱琳:《证券业与银行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96页;李鹏程《发达国家全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

2、研究与借鉴》(厦门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国银行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掌控着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的信息供给渠道则完全受制于跨国银行,因而强弱悬殊的信息差异可能诱使跨国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而滥用信息优势,从而损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有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但跨国银行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为了规避监管,牟取暴利,经常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与监管当局玩起“猫鼠追逐”的搏弈游戏,使“监管落空”的局面频频发生。上述利益冲突在实践中造成种种弊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注:

3、同前引注①刘筱琳文,第97页。)1.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濒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肆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2.跨国银行相对于其客户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优势促使其肆无忌惮地从事内幕交易,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东道国的金融安全。3.跨国银行与其客户的利益冲突,客观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跨国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

4、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此外,基于自身持有证券的利益出发,跨国银行可能会试图通过经纪(braking)或造市(market-making)等手段来推销手中的证券,同时,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跨国银行还可能诱导客户进行更多的交易以获取额外的佣金收入。4.利益冲突的发生会损害跨国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降低跨国银行的信用,影响其筹资功能。二、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组织模式跨国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东道国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

5、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以下简称GS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GS法的严格限制,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跨国银行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绕过GL法所确定的“格拉斯—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atureFinancialCentres:HongKong,Singapore,JapanandAustralia,intemationalBankin

6、gRegulationandSupervision:ChangeandTransformationin1990s,Chia-Juicheng,J.J.NortonandI.Fletcher(ed.),Graham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改革法》(theFinancialReformAct),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

7、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注:HidikiKanda,DevelopmentsinJapaneseSecruitiesRegulation:anOvervieodel),而全能银行制则以统一的组织形态参与银行、证券等综合性业务,故亦称为“联合型”模式(theconfederatedmodel)。(注:SeeYi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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