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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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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近年,在基坑施工中连续发生毗邻房屋、周边道路坍陷、边坡坍塌、主干道施工围墙冲撞、场内运输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解决基坑施工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80-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结合我区施工实际,制定该作业指导书。第二条在江北区行政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并接受江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应遵循本作业指导书
2、。第三条本指导书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保证基坑施工、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第二章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并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基底标高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招标文件。 第六条9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为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
3、故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出具设计施工图纸。 第九条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时探明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在勘察报告中载明,为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提供依据。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第十条 深
4、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的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第十二条9基坑施工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针对现场土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工艺、周边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开挖工艺、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开挖深度、放坡要求、支护措施、坡道位置、通行道路、排水措施、监测手段等。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
5、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具体要求按照建质[2009]87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现场开工前,对基坑施工区域周边的地下建(构)筑物及供水、排水、电缆、燃气等地下管线勘查仔细,制定保护措施保证其使用安全,严防施工不慎引起基坑周边管线等破坏。第十四条机械设备进场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车辆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车辆严禁带故障作业。第十五条基坑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6、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9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基坑施工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控,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周密监测”的原则,不得超工况开挖。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行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部位、重
7、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同时应当指定专人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立即停止基坑的继续施工,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监测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要遵循“先深后浅”的施工顺序,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米时,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应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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