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

ID:10708343

大小:5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_第1页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_第2页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_第3页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_第4页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新规则下的适应论文..依法治国直接关系到国家在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国家的行政执法管理,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依法行政。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得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进而达到法制化的标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体系及从国家管理的角度上彻底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民”不能堂而皇之告“官”的历史..,实现了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一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出现了本身不作为(应作而不作)的情况,就可能要按照管理相对人的意愿,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或应作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实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各种性质不同的行政争议,要解决这些在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只有通过恰当的途径和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使得行政争议得以顺利处置。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

3、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与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好与坏不仅与行政管理大局紧密相联,而且直接涉及国家政权的稳固,我国自古就有“官民定则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的说法。所以,当前“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其在所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从阶级斗争到经济建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是这种结构性的社会变异,使得公民、法人和一切社会组织有了各自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的迫切愿望,从而也就导致了其基于自身综合利益而萌发出的强烈的主人意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人们逐渐地将以领导的讲话

4、和内部的规定或红头文件作为衡量事物对错标准的传统习惯,转移到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标准上来,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行政诉讼法这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在有效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能起到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带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从我国立法的情况看,应该说,无法可依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了,目前执法必严的问题是首要的问题。商标法是直接实现维权的法律,而行政诉讼法则是监督维权是否到位、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一部重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高级法律。以1988年底为例,当时除宪法外,全

5、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69件,修改补充法律的规定1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三项共计123件;同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5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72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又多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如《档案法》、《审计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等,均属于部门行政管理的领域,尚缺乏综合性的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法律。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律。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从

6、总体上看,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已多达45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达950多件,地方性法规则高达7900多件。而综合性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除行政诉讼法以外,还颁布有《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等。这说明,在当代中国,“无法可依”的历史局面已经基本结束。其重要的标志就是,行政机关在其各个行政执法领域里的活动,以及对行违法行为的诉讼和补救,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其基本的构思

7、就是要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活动均纳入到法治轨道。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做到有法可依。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行政领导的法制观念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执法意识,这里简要叙述。1.法定职权的观念。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效规章的具体规定,认真地履行赋予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执法过程中,绝不允许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正法定职权和寻求“法外权力”。在我国,行政机关职权的取得是经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确定授予的。非经法定程序的确认,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均无权改变、免除、停止法

8、律、法规确定的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而计划经济则是以“权力”为本位,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规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以义务为本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非人格性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