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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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2、第1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sforthebenefitofthird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英:Promisee,德:Versprechensempfanger,法:stipulant),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英:Promisor,德:Versprechender,法:promettant),丙又称作受益人(英:Beneficiary,德:Begunst

3、igter,法:beneficiaire)。)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4、(注:英美合同法也认为第三人在接受该利益后,则不可被取回,参见斯密思:《合同法》(J.S.Smith,theLap;Maxo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stipulantemetpromittentemnegotium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无效。但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而在承认缔约人之间契约有效之后,享受给付的第三人是否也拥有诉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5、罗马法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承认第三人也拥有诉权,例如卖者与买者为照顾被转让物的承租人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与人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时间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这些情况均由优士丁尼明文规定,或由他添加在古典文献之中。  (二)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注:参见《德国民法典》,赵文@①等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另该

6、条后段英文译作:thethirdpartydirectlyacquirestherighttodemandperformance.)有学者指出,该条所说第三人“直接”(directly)取得权利,意思是指以自己名义取得权利,第三人无需以任何方式宣称附和、接受或参与,实际上他甚至无需知道该合同的订立。(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Zp;HeinK@②tz,AnIntroductiontoparativeLap;HeinK@②tz,AnIntroductiontoparativeLap;He

7、inK@②tz,AnIntroductiontoparativeLaoralinterest)。该制度发展的最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注:尼可拉斯:《法国合同法》(BarryNicholas,theFranchLaited,2nd.ed.1991,p.331.)非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其消极义务。而根据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第56条的规定,一个人可以主张对土地或其他财产享有利益,尽管他没有被指定为让渡此种利益的合同当事人。该条规定赋予了第三人一定条

8、件下强制执行涉及土地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注:文卡普:《合同的法律与实践》(MichaelH.p;J.Shap;HeinK@②tz,AnIntroductiontoparativeLap;A.Eisenberg,BasicContractLap;A.Eisenberg,BasicContractLap;A.Eisenberg,BasicContractLap;J.Shap;J.Shaann,TheLap; Sons,6th.ed.1983,p.458.)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各国,均对平衡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作出了一定

9、的努力,这体现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之上。  首先,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利益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撤销该合同。此时,当事人不必为是否接受利益尚未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丧失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第三人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可使其权利确定而不可撤销。这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要约与承诺的法理。第三人的接受意思可为明示,也可以通过其行为加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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