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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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改革/价值内容提要: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科学的价值选择和转变。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要实现从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转变,从职能纠错向再审之诉转变,从诉审混同向诉审分离转变,从无序再审向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正当性并重转变,从审判监督向程序救济转变。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长期以来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形势的发展,其本身也越来越显现出缺点和不足。中央已经把再审制

2、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列为“二五”改革的重点。民事再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在规律要求的特有价值。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把握正确的价值选择,实现科学的价值转变。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初步认识。从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转变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公权特征,从国家的立场来看待审判机关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架构了以国家职能作用为主导的再审诉讼机制。这是建立在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基础的思想观念之上的。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主要特征为权力经济,即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确立各

3、种计划来调整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各种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都被理解为是国家各类计划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争议,于是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事诉讼中所反映出来的诉讼观念必然体现国家本位主义”①。公权主导表现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过度介入,“反映到程序的设置上自然体现为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事实,并保证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终极结果的裁判的正当性的程序模式,具体到再审审判程序的构筑上,自然以权力监督为基点,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为有错案,才有审判监督庭”②。基于此,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服生效判决

4、、裁定的申诉权,由法院依职权再审;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规定,同时将当事人的申诉权变更为申请再审权。“无论是申诉还是申请再审,都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诉权,二者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行为,即决定再审或者抗诉,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民事再审程序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法律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日益普遍、深入,民事主体的私权日趋发达,以公权为主导的民事再审制度越来越表现出自身的缺陷。一是由职权主导的再审制度使当事人权益的再审

5、救济缺乏畅通的渠道。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但由于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往往在相当程度上借助于人大、党政机关、政协、公众舆论等外在力量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施加压力,因此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只不过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一个渠道而已,不如真正的诉权一样受到人民法院的应有尊重和支持”④。二是完全的依职权再审缺乏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处分的尊重。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即私权利益之争,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即使认为有错误也可以选择再审或不选

6、择再审。在当事人不选择再审的情况下,依职权提起再审有违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这种完全的职权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公正形象”⑤。三是运用职权再审容易造成民事程序工具主义倾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容易导致注重实体公平而忽视程序正义,陷入程序工具主义误区。把法律程序仅仅视为一种工具或者操作手段,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只是帮助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司法结论,不管原来的判决、裁定在程序上是否正当和具有正义性,只要

7、实体可能有错误,就要进行再审,自然会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民法是私权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民事诉讼要体现私权意思自治的要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以公权为主导不符合其自身的性质和规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体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要实现由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转变。这种转变意味着再审制度理念要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向“法定事实、依法纠错”转变,再审机制要从国家职能主导向给予当事人私权处分权转变,再审定位要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并重转变,再审目的要从

8、注重监督向权益救济转变。当然,确立民事再审制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排斥司法职能的权威、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也不排斥国家职能的必要干预,在当事人滥用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国家、集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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