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根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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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根基论文..【摘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基础,我国刑事优先原则也不例外。刑事优先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与演化。它的存在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保证司法判决的协调统一、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其立法、理论、实践三大根基的存在,架构出刑事优先原则的存在符合我国现实性的国情,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关键词】刑事优先原则;存在;根基【正文】一、我国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立法根基我国对刑事优先原则并没有实质统一详细的规定,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得不到及时查处的问题予以确

2、立。以后随着情势的变化,在司法解释中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解释作为一种补充..,而逐渐形成的原则。依其时间的发展脉络,立法、司法中有关刑事优先的精神有如下体现:80年代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的案件出现操作上的障碍,两种责任交织时具体操作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将这类案件具体操作明确规定为:“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刑事优先的雏形出现。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嫌疑,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全案移送;什么情况下对涉及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可分开审理,等

3、诸多问题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操作中依然混乱的现象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77条、第78条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随之,1997年实体法《刑法》修订,在第36条中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

4、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优先适用的精神有所发展,但此时这些规定在其他领域并未涉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在2000年、2002又针对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补充,分别颁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中规定中第1条、第6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

5、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仅限于“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种情况。“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批复中又进一步强调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这些规定对刑事优先原

6、则进一步予以补充,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这一系列规定所体现的刑事先于民事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为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有些已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为此,为了避免所有案件盲目刑事优先的机械做法,我国就如何适用刑事优先又做了一些初步的限制性规定,对刑事优先原则加以完善。其中,刑法总则中有所体现,如,第36条、第60条的“但书”规定,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即要求在涉及财产型案件中,当出现被执行人需要同时履

7、行特定的民事义务时,其合法财产应当首先用来承担民事责任。在1997/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又做了一些规定,既规定附带审理又可并行审理情况加以区分,避免了所有案件盲目附带的机械做法。如98年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应当分开审理”等。同时在实践中,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权限不属于法院权限,对于挪用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案件中,通常由国资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然

8、后法院再根据国资产权界定结果,进行刑事裁判。这些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对法律理念和人文精神理念的萌芽。如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优先原则也随着情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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