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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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待完善引言自2005年5月1日起,《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在中国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信其在司法实践中将重新焕发生机并发挥重要的群众监督作用。但通过学习《决议》全文、对比一些外国的陪审制度和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觉得该《决定》还不够完善、不够科学,而且与先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实践中还将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因此,为了让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更好的体现我国司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要求,并保证司法的公正,

2、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为探讨此问题,本文作如下论述。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

3、权利的司法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1]目前具体法律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部分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决定》。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司法领域通常被认为是法律精英阶层专控的领域。那么为什么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陪审团制度?在我国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不是让外行审案,乱用糊涂判官呢?其实不然,上述制度的建立各有其历史背景。英国1215年《大宪章》就规定人民享有接受同等人审判的权利。所谓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我国1951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该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

5、之权”。但让外行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一个共同基本理念是,把陪审员制度当做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近现代国家都以人民主权的理念来证实国家权力来源和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司法权力也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国家权力,所以应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上述制度建立合理性因素还有:在许多艰难的法律案件中,证据不能还原或者确证案件事实时,由与当事人有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进行判断,可能更接近事理和情理本身;普通公民经常参与司法过程,于耳濡目染之中会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表达的影响,从而实现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陪审员的确立过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正如

6、一句流行的西方法谚所说:“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决”,因此有陪审员参加的司法过程一旦结束并形成决定,尽管当事人一方无论多么不喜欢,但只要程序是正当的,当事人就得老老实实地执行。在中国当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层更直接的动因就是回应社会对司法腐败的不满。对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国人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士主张种种司法问题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司法不独立,司法面临太多来自内外部因素的掣肘;另一方面则主张现有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队伍的不良表现,需要用千百只眼睛警惕地瞪着他们,尤其要完善各种监督体制和措施。其中究竟谁为问题之本,目前主流的意见似乎是监督论者占了上风。

7、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成本如何消解。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民陪审员基本沦为摆设,自80年代中期以后,人民陪审员一度在少数地方已名存实亡。如果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要建立一套常规的可操作的选任和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现有拮据的法院财力能堪支付吗?  (二)、尽管《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与条件,即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但每一基层人民法院应储备多少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如何确定?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前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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