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独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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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官的独立论文..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越来越突出,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它了。法制文明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早已为各国所认识并提出和实践着,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对国家建设、社会秩序的作用是毋须置疑的。司法独立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独立。很显然法官作为法院中人的主体正如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一样,是关键所在。因此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就是必须要保证法官独立。法官要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涉,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独立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了就能保证公正吗?

2、淡然为此我们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检查监督措施用以制衡。这要求彻底改变我们陈旧的老观念..,拿出魄力来动一番司法摆脱行政的大手术。关键词: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法制文明司法独立权力制衡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痒痒以及后来WTO的加入,中国社会正以它势不可挡之势发展着、进步着------摩天大楼拔地而起、家庭用车随处可见、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爱旅游的人也多了。可以说中国经济正呈现着一片大好景象。按说这样一个社会应该是秩序井然,各行其道,信仰、法制高度发达的社

3、会。然而正是在这片大好景象中却出现了另一种不和谐的现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合,那些有法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了找关系,找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蠃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

4、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是导致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尢其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已成为当今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它的不完善会直接给这个社会带来弊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何况这司法制度并非蚁穴,作为现代文明中的上层建筑,它可是重中之重。如果他经不起风雨的考验,那我们这座法制社会的防险大堤真不知能撑多久。此篇

5、论文,将就此议题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和想法。一、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则,是在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以后确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对抗王权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一项宪法性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含有完善法律调整合理技术成分”。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司法独立原则不仅被西方资本主国家所推崇,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同,并演变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则。在我国,对司法独立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近年

6、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学界对于司法独立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逐渐形成了司法独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共识。司法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可概括为五个方面:1、司法的本质是居中裁判;2、司法是被动性的活动,先有纠纷和告诉,才启动司法机制;3、司法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4、司法是判断性活动,它依据即定法律规则,明断是非曲直;5、司法决定是终极性的,对争端的解决具有最高的权威。司法的职能、本质和特征,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合而为一,由君主独揽。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必须导政

7、专制统治。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权力分立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对权力进行制约。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独立的主体问题,也是我国法学向来争议很大的一个重要问题。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不是法官;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不是法官独立。这一观点,还通常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提出国家权力是不可分的,

8、它统一由权力机关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关系,不是权力分立的关系。我认为:司法的公开性特点,要求有权作出最终裁决的必须是坐堂问案的法官,而不是幕后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正因为这样,所以行政审批制度和首长负责制不为现代诉讼制度所采纳。诉讼法大都明文规定法官个人或由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为法定的审判组织。司法的亲历性、判断性的特点,要求法官只有亲临问案,对证据和事实形成内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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