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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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论文.freelannRoesler)除承担了商法的起草之外,亦曾承担宪法、社会立法及其他法律的立法工作30.普瓦索纳德从明治12(1879)年(一说为13年)开始起草旧民法,到1890(明治23)年公布了旧民法,但在该法典公布前后,引起了就该法典的所谓“法典论争”,结果,明治26(1893)年民法典被延期施行。虽然被延期,但明治政府在此之后立即进入了修正作业,于1893年3月设置了法典调查会。穂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位帝国大学教授被任命为起草委员,“前三编约耗费了两年另九个月的时间确定了原

2、案。经帝国议会的审议、修正,于1896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继承两编也于1898年6月21日公布,全五编于同年7月16日施行”31.被选为起草委员的梅谦次郎、穂积陈重、富井政章三位委员,都是优秀的学者,都有留学欧美的经验并精通两大法系或其中之一。梅谦次郎既曾在法国留学,也在德国学习过。回国后,不仅主要参加民法典的编纂,而且还参与了商法及其他许多立法工作。他是在关于旧民法是否施行的问题上,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进行的所谓法典论争中的断行派的旗手。这一论争虽然在二年后的1892年6月,以延期派取得压倒多数的胜利而告终结,但以

3、废除与欧美列强各国之间的不平等条约为己任的明治政府,立即着手旧民法的修正作业,为此,在1893年从延期派中选出了英美法专家穂积陈重和德国法专家富井政章,从断行派中选出了梅谦次郎任起草委员,从而使明治民法的起草作业得以继续进行32.2.长期不断的理论研究充分的理论准备是日本民法典制定得比较完备的主要原因。无论是社会变革所创造的良好社会条件,还是大胆全面地引进国际先进制度的指导方针的实施,都只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外部条件,从法律自身来看,完备的法律制度必须以坚实的科学理论为基础。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要在天皇制之下反对幕府的封

4、建统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这就只有走法治国家的道路,于是,法学研究得以迅速发展,学习大陆法、英美法的学者,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许多问题上结合日本社会的实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日本民法典就是明治维新之后数十年法学研究活动的结晶。日本大学、中央大学最早是教授英美法的学校,还有许多学者留学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带来了大陆法的理论。大概是由于在一个没有“私法”传统,从未有过“专职法官”的国家,普通法难于推开的缘故,日本的法制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模式。在日本民法典起草时,立法者和民法学者对当时社会生活中

5、遇到的和能够想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民法调查会的民法议事速记录多达数百万字。另外,日本旧民法仿效法国民法典,现行民法又取自德国民法第1和第2草案对旧民法进行修改,新旧两个民法典草案出台的间隔不足10年,如果没有对法学基础理论较为透彻的研究,要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拿出两个民法草案来是不可想象的。日本民法自制定实施至今,仍不失其生命力,与立法者注重法律的科学性是密不可分的。从日本民法典形成的过程来看,旧民法典处于自明治初年开始的各种民法典编纂尝试活动的延长线上。而現行民法典(明治民法典)则是自明治26(1893)年以后

6、通过“法典调查会”对旧民法典进行修正诞生的法典33,但与民法典编纂相关联的研究则开始得更早。早在明治3(1870)年,箕作麟祥就开始翻译法国民法,明治4年(1871)7月、制度局开始制作民法会议草案,经过立法机关的体制变更、法典论争等事件,到明治31(1898)年6月22日公布民法、法例、户籍法及拍卖法施行期日34,这之间的立法作业耗费了近30年的时间。其间,对民法典编纂和实务中的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种自立法活动开始的研究“惯习”延续到今天的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中,形成了许多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论学说和对理

7、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理论。这种理论研究的“惯习”无疑对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五、对现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1.清末民事立法失败的原因35(1)缺乏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变革清末的近代中国民事立法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经历明治维新那样成功了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变革。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变革的产物,没有社会的改革,新的法律到底是无法自己自然而然地诞生于旧社会的政治体制之下的。中国自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就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封建专制独裁的政

8、治体制,从此之后,中国的政治体制都是沿着这条基本路线发展的。秦朝的专制统治虽然很短,但“汉承秦制”36,中国历代、各族的王朝统治者都毫不犹豫地维持这一政治体制。带有资本主义倾向的政治体制总是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就是中国自秦始,至近代止的社会现实,也是在中国从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的根本原因。清末,日本法律家织田万在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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