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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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研究一、问题之提出  保证是普通法系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特色制度。作为所有海上保险法的母法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用了第33条至第41条整9个条文为这个制度搭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其中,第33条第1款开宗明义对保证进行了定义:保证,是一种承诺性保证,指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证的功能,实质上是划定承保风险的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证一直都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受到

2、保险人的青睐,在各种类型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都能找到保证的身影。保险人在实务中频繁使用保证,就使得大量与保证的理解和适用相关的争议源源不断地来到英国法院面前。法院也抓住了这些机会,通过解决争议,丰富和完善了与保证有关的法律,并对保证制度的不足不断做出反思。  法院反思的力量,再加上学术界对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的批判性评价,最终促成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的改革。2015年2月12日,英国议会通过了《2015年英国保险法》(TheInsuranceAct2015),该法第9条到第11条对适用了一百多年的

3、保证制度作出了变革。新法将于2016年8月正式生效,将适用于包括海上保险合同在内的一切商业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成文法和判例法对世界上很多航运国家海上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以中国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王淑梅法官在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十二章的第235条保证制度时,就坦承我国海商法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米健教授有言:在当今世界,差不多所有的立法者都自然而然地采用法律比较的方法来寻求提高其立法质量。法律比较已经成为现代立法者们必然采用的一个手段。  所

4、以,对英国最新立法进行研究,对其立法经验做出总结,对其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评价,有助于为《海商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在未来的修改之研究提供立法和司法上的国际比较视野。笔者将结合《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立法背景资料和法律条文本身,对新法中有关保证制度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评价。试图诠释并评析的问题包括三个:第一,法律修改之背景,即现行法存在哪些问题;第二,法律修改之内容,即《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于保证制度进行了哪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的含义是什么,存在哪些潜在问题;第三,法律修改之评价,即对《

5、2015年英国保险法》有关保证制度的新规定进行一个整体上的宏观评价。  二、法律修改背景:现行法下的保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下的保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下的保证制度  结合《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以及相关的判例法,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制度的现行规定可以简要总结如下。第一,《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保证是一种必须被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这就意味着,不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原因和主观状态如何,只要保证没有被严格遵守,保险人就可以主

6、张保证被违反。在一个较极端但能说明问题的案例中,被保险人保证他购买车辆时支付了285英镑,但实际上他仅支付了271英镑。英国上议院的怀特勋爵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第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一项保证已经被违反,则被保险人不能以在损失发生前违反行为已经得到更正,保证已经得到遵守为由抗辩。换句话说,保证被违反后,被保险人的任何弥补或者更正措施都没有法律效果。第三,《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那么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从被

7、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自动解除。在英国上议院的权威案例TheGoodLuck中,高夫勋爵(LordGoff)就强调:如果一项承诺性保证没有被遵守,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遵守保证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这反映了保险法中保证的基本理念在于仅有在保证得到遵守时保险人才接受风险。更严重的是,保证被违反之后保险人赔偿责任之解除并不要求违反保证的行为与被保险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立法指向的是未来,是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去改变现行状况。从

8、立法论的角度讨论修改现行规则,制定新规则的时候,首先应该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现行规则存在什么问题,现行状况为什么要改变?2012年6月26日,负责法律改革研究的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保险合同法改革的咨询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指出了现行商业保险中保证制度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第一,因为保证必须被严格遵守,所以被保险人犯下的与风险毫无关系的、微不足道的错误都有可能使保险人以保险被违反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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