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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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践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瓶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纳税人的数量大幅增加,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复杂,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加大了对税收征管的难度。在税收征管中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因此,通过多方协作的综合治税模式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通过多年的实践,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综合治税的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纵观整个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还存在不少瓶颈有待解决。1我国实践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主要瓶颈1.1社会综合治税存在制度性障碍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2、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这些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只是具备了实体性和原则性,国家对社会综合治税所涉及的税收行政协助、社会协助及行政委托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违反规定应承受何种处理和处罚也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协助的范围狭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是“各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述的范围限制在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而将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部门排除在外,使这些主体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部分省市通过制定的相应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来指

3、导本地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但这些地方政府的文件,法律层次低,权威性较差;此外对行业协作、纳税人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可能通过政府行为强制规定,这就造成全方位、宽领域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难以有效落实。同时,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税务部门出于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就某方面的税收征管采取一定的征管措施,造成各地区社会综合治税规定各有差异,但由于各地区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效果不同,引起各地区税收流失的程度不同,必然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资本向社会综合治税效果较差或根本没有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地区转移。1.2社会综合治税手段比较落后首先,信息的交换基本上是停留于手工状态,主

4、要依赖于人工交换。交换的内容基本上是地税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数据请求,相关单位根据数据请求提供给地税部门,数据的质量缺乏保证,从而造成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后根本无法去分析使用。其次,传递的方式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地税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还未完全实现计算机联X,信息传递方式以人工为主,其及时性和完整性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综合治税的要求。社会综合治税的各个部门基本都有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但一方面缺乏统一的管理交换平台,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存在着机构不对称、标准不统一、系统不兼容的问题,相对社会综合治税而言,这都是“信息孤岛”,造成信息使用效果差、手段传递落后、

5、交换不到位、整合难度大的问题。1.3社会综合治税的部门协作不紧密首先,相关部门大多缺乏主动行政协助意识,行政协助以被动协助方式为主,往往是地税部门需要就某事项进行协作时,地税领导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认可,双方统一拟定一个操作要求,再由各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这造成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其次,在双方形成协作意向后,在具体操作时,也是困难重重,在税务部门需要调查相关涉税情况,获取涉税信息时,有关单位或部门或以商业秘密、或以数据难以查询为托辞,或出于部门利益考虑,拒绝协助调查或出工不出力,甚至暗中设置阻力、制造障碍。[

6、1]1.4社会综合治税效能发挥不够社会综合治税从纵向层次看,似乎主要是市级部门,市级科室之间的协调,向上看,总局、省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大多是制度性的规范,基本上是需要某项工作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要求一下,缺乏全国性及跨地域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而下属的辖市(区),乡镇部门基本在市级税务部门协调好的前提下,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根据本地征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的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从覆盖的内容看,目前,社会综合治税主要是信息的交流,而且集中于户管信息的交换与传递,对税源管理影响大、有效的信息取得较少,如公证部门的大件拍卖信息、房管部门的房管信息等社会综合治税的共同治理少,各

7、部门对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协助义务缺乏认识,政府其他部门对给予税务部门协助缺乏内在动力,各部门大多只是应付性的工作,社会综合治税的覆盖范围明显不够。从覆盖的治税对象看,目前,集中于对“小户”,对大型企业、本地区的重点税源的综合治理明显不够。1.5社会综合治税缺乏监督机制对于任何一项制度而言,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就不能保证该制度有效、全面的实施。相对社会综合治税而言,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协作与合作,如果没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很难调动各个部门或单位的积极性。从目前实际工作看,许多单位对社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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