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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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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1)提纲(附目录):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是对此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性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以及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并系统地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完善和构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尝试提出几点立法建议。关键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立法建议目
2、录: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及性质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害结果(二)违法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三)国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四)主观过错。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四、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五、离婚损害赔偿的缺失及完善(即:立法建议)(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六、参考书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
3、速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首次确立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和深远的社会影响。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
4、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稳定婚姻和家庭不仅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的上升,重婚、纳妾、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突出,已形成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行为不仅冲击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更严重的是动摇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根基,它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且严重败坏了我国的社会
5、风气,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这不仅是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而且也是维护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6、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并且只有在待定情况下才享有,即:过错方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发生损害赔偿问题。第三,必须有损害存在且损害是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在司法领域中,损害赔偿的产生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侵权;二是违约。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责还是违约之责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是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表示,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所确定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
7、律关系。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是赔偿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踏实义务和相互扶助义务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论的主要依据则缘于婚姻制度说,认为婚姻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还是一种维系社会理论功能的社会制度,配偶一方对婚姻制度的侵犯不仅侵害了该制度的社会功能,而且还将对配偶另一方造成损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更带有一种侵权责任的色彩。相比契约说,婚姻制度说更具有合理性,它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质,而且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的立法者还是支持侵权责任说的,如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
8、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根据一般法理理解,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是属于侵权责任所调整的范围。此外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下,离婚损害赔偿视为违约责任,也难以体现社会的道德评价,并会进一步导致诉讼的泛滥,不利于家庭婚姻的稳定。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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