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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班子开展廉政准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报告江都市水务局: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我处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活动,并对照《准则》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开展学习贯彻和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学习贯彻《准则》情况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我处为确保学习贯彻《准则》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把这次学习贯彻活动作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列入五五普法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及时成立
2、了以支部副书记唐静任组长,各科室责任人、党员为成员的管理处学习贯彻《准则》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办全处学习贯彻《准则》活动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习贯彻《准则》活动的具体工作。2、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为将学习贯彻活动抓实抓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江都市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管理处-9-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方案》,并下发至各科室,要求深入贯彻执行。《实施方案》将学习贯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按照阶段部署,我们细致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宣传学习阶段(3月22日至4月20日)
3、。我们制定了学习贯彻《准则》活动方案,3月22日组织学习了《准则》原文,并把《准则》单行本发到全体干部人手一册,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通过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准则》的内涵和精神实质。4月20日之前,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位参学人员都撰写了高质量的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并进行会上交流。二是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至6月10日)。5月20日以召开廉政工作座谈会的形式,由管理处支部副书记就《准则》的内容、意义、精神实质作了一次辅导讲座;5月25日组织党员就学习《准则》的情况开展讨论交流,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系列片——《廉政中国》。通过
4、多种形式的强化学习和开展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努力实现作风纪律的进一步改进。在此基础上,我处按照市局要求以“52个不准”为标准,逐条逐款对照对廉洁从政行为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反思,开展自查自纠,既查个人,又查班子,认真分析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三是考评总结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0日组织全处相关人员就学习《准则》的情况进行了知识测试,共6人参加测试,全部合格。-9-3、统筹结合,确保实效为确保学习贯彻活动的成
5、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参学人员及时报送学习的情况,做到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学习贯彻《准则》活动与本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同时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自查权力运行情况等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年终,还将把《准则》学习贯彻情况细化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推动学习贯彻《准则》活动有效开展。二、对照《准则》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在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处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对照《准则》中规定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认真回顾并总结反思,逐项开展了自查自纠:(一)我处班子及成员未发
6、生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二)我处班子及成员无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行为-9-: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
7、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我处班子及成员无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有关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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