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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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论文摘要履行迟延是最为常见和最为典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文章基于广义的履行迟延的立场,剖析了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将履行期限区分为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不同类型,相应地分析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分析了债务履行期限与法律行为(合同)附期限的问题;文章还探讨了催告问题,履行迟延的免责问题,履行迟延后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合同解除等问题。关键词履行迟延催告履行期限迟延赔偿合同解除违约金不可抗力一、引言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这是合同神圣和合同严守原则的当

2、然要求。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正常的履行.freeline)的原则,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第286条(履行迟延)第2项规定了无须催告的情形,其中包括依日历确定了履行期限,以及其他的情形。《日本民法典》第412条(履行期及履行迟延)第1项规定,就债务的履行有确定期限时,债务人自期限到来时起,负迟延责任。)与此不同,在法国,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债权人如要通过司法上的手续强制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仅有债务的履行期到来这一事实尚未

3、为足,亦即以“diesnoninterpellatprohomine”(期限并不代人催告)为原则。债权人如欲使债务人陷于迟延,尚须事先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注:即如《法国民法典》第1146条前段规定:“损害赔偿仅于债务人经催告履行债务时发生”。),这种手续被称为“付迟延手续”。(注:参见(日)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90年初版2刷,第207页。然在法国古法时代,具体地在16、17世纪时,采纳的是“期限代人催告”的原则,可是自18世纪以降,罗马法的原则成为法国法上的支配原则

4、,并为民法典所采用。在法国法上,关于债务的“债权人往取主义”(《法国民法典》第1247条)原则与此具有相同的思想渊源。)我国《合同法》强调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第60条第1款),其中包括确定履行期限的即应当于期限内履行,否则,债务人即陷于迟延,无待债权人另行催告,司法实践中向来也是如此。(注: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诉李进在竞得拍卖品后以空头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货要求履约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3辑。案中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5、被告人超过支付期限,无须原告催告,即负有付迟延利息的义务。上诉审对此予以维持。)如果对于债务的履行期限所作的约定是一段期间,比如,到本月底之前支付或者到8月中旬之前交付,该期间的末尾始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自不待言。3债务人只要在该期间终了前履行,便不构成履行迟延。(注:《合同法》第138条后段: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该期间终了后如果债务人仍未履行,自然陷于履行迟延。容易发生疑问的是,在此履行期间内,比如5月份,债权人可否以催告履行而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比如于5月1日催告,限

6、10天内履行。对此,原则上应当作否定的回答,期限通常是推定为债务人利益而定(注: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36条第1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2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1.1条第2项;欧洲合同法原则第7:102条第2项。),我国《合同法》第138条后段亦可反映出相同的思想,合同明确约定期间利益是为债权人时,另当别论。对于有确定期限的债务,其履行迟延的构成存在如下例外:(1)往取债务或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

7、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的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没有到债务人所在地催收债务,或者债权人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并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2)票据债权的行使票据法上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

8、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住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迟延问题。42.不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比如约定某人死亡之日给付某物,人之死亡属于确定会发生的事件,惟其发生的具体时间不确定而已。此种情形尚不属于下述履行期限不明确。如果不确定期限表现为一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比如某人的死亡之日,便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假如未另外约定债务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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