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务员法》讨论稿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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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公务员法》讨论稿中的一些问题-->谈谈《公务员法》讨论稿中的一些问题----公务员论文资料【摘要】《公务员法》讨论稿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系列管理,这将导致《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公务员考试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冲突,最终还将影响中国的法律职业化发展和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决定其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建立适应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符合法律职业特征的法官、检察官特殊管理机制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代写论文如果21世纪制定的《公务员法》还不能建立在干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还不能打破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人事行政机关的高度垄

2、断权,那么,就意味着《公务员法》的制定条件是不成熟的。【关键词】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管理;考核近来,《公务员法》讨论稿中的一些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引起了争议,讨论稿拟将法官、检察官都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法学界人士多持反对意见,法律界则表现得比较谨慎,似乎不愿意过多批评。①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向社会征集对该法起草工作的意见,不仅社会公众,而且我们周围专门从事行政法研究的专家,都没有办法直接参与草案的讨论,所以,我们自然也就无法确证如此令人惊讶的制度设计背后的真实意图。虽然缺乏“理想说话情景”(idealspeechsitu

3、ation),但我们还是凭借一个学者的信念主张公共讨论的权利,以引起公众和全社会对这个意图的关注与警惕。我们认为,《公务员法》如果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必将造成其与现行有效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造成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与刚刚实行的、受到广泛欢迎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冲突和矛盾;这不仅是对追求法治国家与宪政制度赖以为基石的司法独立的努力的一次挑战,而且是对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初衷的背离。一、《公务员法》应该与已经生效的法律协调一致,从根本上看更须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首先,立法工作必须合法进行,包括符合程序法与

4、实体法,这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哪个国家机关负责法律起草工作,都必须舍弃部门利益,本着全局观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而拟议中的《公务员法》一旦以目前立意被立法机关通过,其势必与现行有效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之间产生事实上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将会损害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法官”与“检察官”的称谓表明: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是不同的,而这有利于形成一个能够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要求相一致的司法队伍。①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法》调整,使之与公务员同一,或者说用“公务员”的称谓统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5、员,从法律角度看,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对法官、检察官单列的规定的。而且,《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中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和管理也有自己独立的标准和方法,即应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选任,由司法系统进行管理。这个规定在公务员考试和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冲击下很可能形同虚设,有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被严重削弱。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修改,如果《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是不恰当的,完全可以修改,而且必须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应该建立在对已经实施的法律的认真、广泛地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在法治建设需要的

6、基础上。而《公务员法》的这种规定,恰好否定掉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最有价值的立法精髓。例如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看,是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的期待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格格不入的;司法公正所需要的司法官独立,会因人事行政部门对司法官生计与前途命运的扼喉之势而进一步弱化;从制度构建上来看,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系列,则可能混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区别,使历经艰辛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大打折扣。其次,公务员法所必然涉及的公务员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同属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与选拔方式,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必然会

7、造成考试重叠和录用冲突。两种考试制度并存,等于为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人员设置了双重准入限制,不仅给应考人员带来沉重的负担,增加了考试成本,使本已相当微妙的法官、检察官录用工作进一步复杂化,不利于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国家司法机关工作;而且,由于人事部门拥有的广泛的人事管理权力,双重考试的结果必然造成公务员考试才是真正决定一个人能否进入法院和检察院并任法官、检察官的关键。另外,目前司法考试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除少数边远省区有适当照顾外,也采用的是全国统一划线、统一录取的办法;而公务员考试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各级各地人事部门自主组织,自主录用,地方化特色非常明显。

8、大公务员概念一旦通过立法方式被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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