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陪审团审理的诉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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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大陪审团审理的诉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美国刑事陪审制度中,小陪审团执行审判职能,大陪审团则行使起诉职能,其大陪审制发端于英国,并经历了长期的自我适应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美国的公诉权实行由检察官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的两种模式,有些刑事案件的起诉由检察官直接决定并提起公诉书;而有些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而提出起诉书并交付审判.①由此可见,大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占据一席之地,而我国与此相类似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不甚理想,西方比较发达成熟的大陪审制必定能够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日臻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国大陪审团制的发展改革  由于北美殖

2、民地的历史沉淀,美国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大陪审团模式在本土化糅合渐变的不同阶段中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特色.在美国革命之前,大陪审团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在北美殖民地被接受.随着殖民统治的不断加强,大陪审团成为表达市民对英殖民地政府官员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事件进行控告的工具,成就了它在美国独立革命中成为阻挠英国王室维护特权的强大力量.而反对英国的结果就是,美国革命后各州都保留了大陪审团,它成为社会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有效途径,州宪法通常要求所有重罪起诉都要通过大陪审团起诉状或大陪审团控告书的形式提起,最终经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予以确定.然而,19世纪20年代边沁在普通法世界的巨大影响

3、以及大陪审团在英国被废除的命运使他对大陪审团的批评在北美产生了巨大影响,得到了越来越多美国学者的认同,他们纷纷加入对大陪审团的声讨大军.1884年从大陪审团起诉转变到检察官起诉的合宪性被最高法院确认,之后各州掀起了由检察官起诉的渐进运动,到今天只有18个州和联邦系统保留了在重罪案件中赋予被告享有大陪审团审查的权利(尽管还有4个州对于死刑案件仍然要求大陪审团起诉).  二、美国大陪审团审理的诉讼程序  (一)证据标准  大陪审团的审判标准是合理根据,英文为probablecause,又译作可能原因、或然理由.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解释,其确切含义为适当理由或合理根据,指通过正当

4、的侦查而获取证据,将使每个正常理智而小心谨慎的人相信被指控者犯了所指控的罪行.这与英美法侵权法中理性人的标准相类似.总的来说,合理根据的本质是一种以证据为基础的现实可能性的主观判断,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表明某个特定的人犯了特定的罪,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标准又是客观的,即:第一是证明犯罪已发生;第二是该犯罪与被告人有某种联系.  (二)成员要求  多数司法区要求人数多于12人,如联邦法规定有16至23人组成.多数司法区大陪审团成员的任选资格、挑选方法与小陪审团是相同的,在符合正面及禁止双重条件的候选人中用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这是抽签法,少数州采用评选法,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条件的

5、候选人中用评议的方式选定).  (三)任期  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等.②此外,有3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时间来确定大陪审团的任期.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被称为专案大陪审团.  (四)表决规则  大陪审团的决议通常采用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表决通过.  (五)审理方式  大陪审团采用秘密方式进行审理,法官、被告人、辩护律师、公众和媒体均不得在场,只有大陪审员、检察官、证人在场.而且在审理时

6、唯有检察官可以向大陪审团提出证据,可能面临公诉的个人无权向大陪审团作证或出示证据,更不存在通过交叉询问检验控方证据,大陪审团也只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另外检察官可以出示违反宪法取得的证据并无须出示其掌握中的无罪证据.  (六)审查职能  大陪审团具有审查职能和调查功能③.这里我们着重强调其审查职能.当大陪审团审查检察官的证据时,犹如一面盾牌,在决定起诉的过程中负责查验政府证据,实际上也是审查公诉人的起诉决定,在控辩双方之间起到盾的作用,设立了防止不当追诉而保护被告人的屏障.尽管如此,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审查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逐渐走向没落.虽然大陪审团的存在与设立本义是让一个独立机构对检控

7、官的证据进行客观评价,但是在现行制度下,毋庸置疑,证据出示通常完全由检察官控制,秘密程序对被告人又存在不利之处,而且听信检察官这一法律专家的一面之词,当他强烈地建议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时,不可能期望外行陪审员对一个法律概念行使独立判断,大陪审团在绝大多数案子中都会同意检察官的请求,使大陪审团不能真正地代表民意.在某种意义上,大陪审团成为检察官手中的工具.④因此很少被告人对此制度感到轻松,而检察官倒是坚定的支持者.  (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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