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3500字: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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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论文3500字:亲属法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婚姻法论文3500字。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顶着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的光环登上历史舞台,到年第二部婚姻法问世,再到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两次司法解释,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已走过60载,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起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时至今日,由于社会发展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等种种原因,婚

2、姻法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即是从完善亲属法体系的视角对其进行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一、从体系化视角看现行婚姻法的不足现行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经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时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制定的。经过十年历史浩劫,民主法治遭到很大破坏,法律虚无主义也曾一度盛行,婚姻家庭法领域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彻底废除的一些封建陋习也借机死灰复燃,1980年婚姻法正是诞生于这种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

3、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1]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该法颁行后,为婚姻家庭法领域注入了一股清新的力量,施行之初,各部门通力合作,深入贯彻执行,在文化大革命中深受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渐渐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总体来讲该法的颁行还是比较适合当时我国国情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现实需要,保护了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2]其历史功绩毋庸置疑。趁改革开放之际,本是1980年婚姻法实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的绝佳机会,但是由于当时需要拨

4、乱反正的政治大背景,立法者更多地倾向于关注如何恢复被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而对不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改,而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而且,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立法理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而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变革正是婚姻家庭制度嬗变的基础与前兆。[3]

5、鉴于上述种种变化,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化本身存在严重的硬性缺失等原因,面对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问题,其依然突显出其力不从心的一面。具体而言,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名称上讲,有名不副实之嫌。1950年,以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的身份登上历史舞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采取的便是婚姻法的称谓,这在1980年又被延续。其实此称谓是否合适的讨论一直都存在,但由于理论

6、界和实务界都已经习惯了婚姻法之名,所以直到现在依然使用。但习惯并不代表正确,而且也不应该以习惯的理由阻止科学的进步与发展。如果一直固步自封,习惯着这种并不合理的习惯,那么婚姻法的发展也将一直受到阻碍,法律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将继续被忽视。正确的做法就是科学理性地分析到底该采用何种称谓,然后确定下来,让理论和实务界都去习惯正确的规则,而不是一再沿用错误的习惯。从逻辑层面看,一个合适的法律名称应该与其自身所包容和限定的词源内涵、该名称所代表的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范围及其内在联系、以及归属于该

7、名称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外延(即它实际涵盖的现有内容)相一致。[4]而婚姻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而广义的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5]我国婚姻法即采其广义定义,但家庭关系的产生不仅限于婚姻关系,还可基于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因此即使广义的婚姻法也无法涵盖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但这并不是说婚姻家庭法就是合适的名称,因为对于超出婚姻家庭之外的亲属制度仍是其无法涵盖的。而古代罗马私法中所采

8、用的亲属法称谓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还便于与国际接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都采用亲属编的称谓。  其次,概括性、原则性强是1980年婚姻法的一大优势和特点。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整部《婚姻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是提纲契领式的,适应了当时拨乱反正的政治大背景,抽象、笼统、原则便成为《婚姻法》的典型特征。但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当年的优势很可能就成为今天发展的桎梏。正如上文所述,立法思想已发生重大变化,粗放型原则已不再符合现代社会法制化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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