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及其实质性比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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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及其实质性比例原则的适用

2、第1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有三类。本文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以及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由于在此诉讼中需要论证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实质性审查),因而特别探讨了实质性审查中的比例原则。此文对比例原则(已成为欧盟的习惯法,参阅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从而系统并深入地阐述了德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程序问题。  一、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共有三类,即: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

3、司法机关监督制和特设机关监督制。其中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有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制度。这类制度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以德国为杰出代表。德国的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联邦总统,参议院并列,以防权力功能的失调.因它是在行使宪法司法之中来推动法律进步的,所以宪法法院不仅是最高一级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难以代替的。它是按宪法的原则对国家权利进行国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护宪法并使宪法适合新的现实。这种地位并不是其它的机构人员枵腹从公,以增加其机构的功能所能代替的。德国宪法法院应在国家

4、的宪法机构中行使其终审判决权,同时也应涉及国家的政治领导及国家意志形成的领域。因为后者也是宪法规范的范围。它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保护宪法上。保护宪法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保护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  这是由于国家相对于公民的地位的绝对优势,因而法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符合宪法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侵犯。宪法法院通过审查具体的法律的宪法性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方面保护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这种保护往往是指对国家宪法机构之间宪法性争端的解决。具体地说,在国家层面上,有德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在权利与义务交叉时的争端,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关系的争端以及法规与规章司法复

5、审。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是有区别的,行政法院是除宪法性争议之外所有涉及公法的争议,尤其是对行政行为表示异议的案件。  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  就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而言。宪法法院在宪法的范围中来审查被指控的国家法规及地方法规和各地区机关之间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指控侵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各种申诉。它的判决不受制于其它法院的判决理由。它可以在其判决中确认某一法规与宪法不符,并宣布其无效。这种宣布应该对所有的宪法机构,对各级法院与行政当局均有法的拘束力。需要明确的是,在此程序中宪法的司法遵循的原则与行政司法的遵循原则不一样。在行政司

6、法中往往有一般条款(GeneralKlausel),而在宪法司法中宪法法院的管辖权不是因有宪法性质争论就有管辖权,而是其管辖必须符合由宪法或国家法规明确规定的程序种类,也即:只有法律规定的宪法诉讼程序的许可条件符合,才有管辖权.  那么法律上规定了哪些宪法诉讼程序呢?第一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第二、国家机构争议程序;第三、联邦与州政府争议程序;第四、抽象法规审查程序;第五、具体的法规审查程序;第六、党派禁止程序(Parteiverbotsverfahren);第七、公诉程序(Anklageverfahren),例如议会和参议院对总统的指控;议会对联邦或州法官的指

7、控;第八、选举审查程序(itaet)  比例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一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的触动,不但在目的上,而且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上均要符合宪法。  2.有效性要求(Geeigheitsgebot)  有效性要求指此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进行必要干涉时所使用的手段是有效的。比如有一工厂的废气对环境不利,法规规定用编织过滤网来阻止工厂排出的废气是与有效性要求背道而驰的。  3.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sprinzip)  此原则要求立法者在同样可以实现符合宪法的目标的众多法律文件中,必需使用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法规来实现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比如,在企

8、业能通过改进机器的方法来排除污染气体时,行政当局不容许责令一家施放污染气体的企业搬迁。  4.狭义上的比例原则(GrundsatzderVerhaeltnismaessigkeiti.e.S.)  即使是上述提到的对公民利益影响最小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文件所追求的目标的价值也不能明显高于此法律文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保护物所造成的损害的价值。  比例原则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察手段(法律文件也可视为一种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利益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份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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