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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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论文恩格斯说:“今日的性爱,与单纯的欲望,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大有区别。第一,它是以恋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有着这样的强烈性与持久性,即在这种强烈性与持久性之下,在双方看来.freel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係(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4)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

2、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5)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根據社會學家SusanBroonlaw(习惯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两年后,双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责任,也即事实婚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

3、护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这种愿望和选择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他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是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其次,事实上,即使立法对这种社会现象不予以规制,这种现象也还是要继续存在

4、并发展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识淡漠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再加上个别官员的官僚主义,很多人仍是不登记而“结婚”,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再次,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想不发生也不行。生育

5、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便是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即指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生母登记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即使是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在有些法院,对于这样的纠纷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埋怨当事人同居时不考虑法律问题,出了问题就来找法律,因此,法院不负责地推出门了事。笔者认为,只

6、要民事纠纷发生并诉到法院,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法院都应解决,或者根据民事习惯,或者依据法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最后,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

7、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据杨立新介绍,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规定了一般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在“人法编”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详细地规定了从708条至721条共14个条文,涉及到了准婚姻的几乎所有问题。对于法律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杨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见:1.准婚姻关系概念的界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将准婚姻关系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8、,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判断准婚姻关系的标准,即未婚男女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笔者认为,非法同居的称谓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认定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事实状态,可以表明法律的态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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