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席团若干问题初关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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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主席团若干问题初关于论文ne)。我们可以发现,常务主席中的8位副委员长就是排在前面的8位,而且顺序相同。18参见《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温家宝任国务院总理胡锦涛郭伯雄曹刚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副主席》,载于《人民日报》,2004年3月16日第一版。19《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条只规定主席团选举执行主席,并未明确指出由其主持大会。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该职权实际上已属于主持会议的职权。同时从官方的报道来看则明确称是“主持”。参见本文“执行主席”部分。20在许崇德

2、老师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一书中也未找到相关的材料,这本书可以说是完成了许老师的一个宿愿。但是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21《新闻资料:成克杰案大事记》,参见新浪新闻网页:china/2000-09-15/127413.html.22还有一则报道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李德成证实,前深圳市副市长、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炬因涉嫌经济问题,日前正在接受中纪委和广东省纪委联合调查组的“双规”。但是王炬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人大代表之职,暂时没有罢免。李德成认为调查“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深圳人大副主任王炬涉贪受查》摘

3、自2000年8月17日《湖北日报》。见《中国人大新闻网页》:zgrdxl)在中国目前的情形下,用双规双指似乎就可以对党政干部进行审查,似乎不需要逮捕,更不需要需要人大相关部门许可。而且逮捕谈不上更不用说审判。2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

4、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

5、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24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载于《法治论丛》,2003年5月,第18卷第3期,第31页。也可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79页。由于该书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编的一套丛书,该书作者大部分参与了相应法律的起草工作,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应该说更加贴近立法原义。25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其它反对意见。“下面这些原因从事实上和逻辑上对主席团的这一权力提出质疑:其一,主席团是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关,它仅存在于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全国人大会议,决定会议副秘书

6、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不是向会议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则无所谓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案权。其二,全国人大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时间也很有限,因而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一般都比较成熟,极少有可能审议像主席团这样的临时机构临时提出的法律案。其三,全国人大享有的国家立法权,除表现为有权修改宪法外,主要是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一般说制定和修改这些基本法律,其必要性都是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凸显出来的,极少有可能在一次会议上产生了动因并实现了法律案的提案活动,因

7、而主席团也极少有可能就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法律案。其四,全国人大的会议议程是在预备会议上就已确定了的,而预备会议是由常委会主持的,主席团本身也是在预备会议上同会议议程同时产生的,它不可能在产生的同时便能提出法律案。基于这四个原因,不难发现主席团目前的法律案提案权主要是在法律上、理论上存在着,事实上极少有可能出现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情况。这就使主席团的法律案提案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虚置的权力。如欲使主席团的法律案提案权成为真实可靠的权力,自当需要作相应的改进。”参见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载于《法治论丛》,2003年

8、5月,第18卷第3期,第31页。不过笔者认为这四个理由似乎需要进一步推敲,其论证缺乏说明力。下面逐条分析:第一,主席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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