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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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2、第1  [摘要]:长期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理论,成为禁止平行进口的依据。但目前由于对权利用尽原则的认同和运用,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在首次售出产品并获利润后,没有理由再阻止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同时,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消除利用知识产权等设置的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的一致呼声,因此,平行进口须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也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平行进口问题,由此而来的法律争议也将增多,立法和司法部门必须及早准备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平行进口,法律争议,法律调整  一、问题的提出  商品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有

3、关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中长期争论不休,未有结果。所谓“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是与垂直贸易相对应的概念。(注:参见阮方民:《欧盟竞争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67页。)垂直贸易是指按照垂直方向进行的商品经销活动,其销售方式是依此向本分支网络内下一层次的经销商供货,最后出售给消费者。平行贸易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后,获得产品的经销商向不同分支网络的商家或消费者转售商品。当分支网络是以不同国家划分时,这种转售就成为平行进口。例如,甲国的经销商将直接从制造商处购买的某种产品再出口

4、转售到乙国,与乙国直接从制造商处进口该产品的经销商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甲国的经销商将产品再出口到乙国的行为,与制造商自己将产品直接出口到乙国的行为相比较,就是一种“平行进口”。又如,中国的甲公司是德国某品牌啤酒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该品牌啤酒同时也向香港地区出口。现中国的乙公司通过香港的进口商购得一批啤酒并转销到大陆。这样,在中国大陆市场就形成了甲乙两家公司同时经营同一品牌的德国啤酒的局面。在这里,乙公司进口同一牌子啤酒的行为即为“平行进口”;乙公司即为平行进口商,亦即第三者。可见,“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商品经销关系看,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具有独家销售权的经销

5、商,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两个以上经销商同时进口经销同一商品,各家经销的商品是由同一个海外出口商制造或供应的。第二,从商品情况看,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品,即正宗货。而不是假货、冒牌货。第三,从价格上看,在进口国,同一商标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进口转售的商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第四,平行进口的商品存在某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通常是商标权,因为商品上带有注册商标。还可能涉及专利权或版权。由于上述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商品与进口国的同牌商品不可避免地产生激烈竞争。如上例中作为独家经销商的甲公司原有的市场份额、产品销售量和利润水平都会因为平行

6、进口商乙公司转口进来的商品而受到冲击。对于进口国的商品经销商来说,不希望市场上有同牌商品与自己竞争,他们力图采取各种手段阻止第三人的进口转销行为,商标权是用来阻止平行进口最常见的手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否构成对当事人商标权的侵权,成为国际贸易领域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注: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对待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不同观点通常依据商标理论而展开。从商标理论看,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关系最为密切。按照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

7、生产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已经行使了他的权利。就该产品而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了。支持商品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其并未侵犯商标权所持的理由正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反对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的地域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限制,相应地,权利用尽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由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故而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平行进口应予以禁止。(注: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然而,笔者注意到,

8、已有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拘泥于商标领域,其本身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妨碍了人们从根本上认识平行进口的成因、意义以及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以我国为进口国的商品平行进口已伴随着普通货物贸易而发生了。(注:参见耿文英:《平行进口问题初探》,《商标研究与交流》1996年第3期。)我国出口贸易中商品平行进口现象则早在几年前就出现了。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开拓和发展,平行进口将会更加频繁地出现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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