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会计处理例解(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会计处理例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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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会计处理例解(1)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增值税  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资产的类型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税法规定的“以物易物”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另一种是税法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以物易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以物易物应视为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税法中的以物易物购销活动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其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只有含税价才和市价相等。当以物易物一方作为一般纳税人换出货物时,应将货物的含税公允价值换算成不含税价作为价款,并以不含税价乘以增值

3、税适用税率作为销项税额,如果对方将换入货物作为存货管理使用,也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款金额抵扣进项税。在账务处理中,换入货物入账价值应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予以确认。  [例1]A商场以其甲商品一件交换B商场乙商品一件,双方将换入商品作为商品继续销售,甲商品市价11700元(其中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甲商品的采购成本为8000元,进项税为1360元,乙商品市价为11700元(其中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乙商品的采购成本为7000元,进项税为1190元,假设

4、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交换有商业实质,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商品的增值税税率都为17%。  按照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该业务属于无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可靠计量,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照新准则指南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

5、应的成本。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计入收入中,所以在考虑增值税的时候,计入收入中的公允价值只能是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应该将市价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市价后,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入投资损益。  A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  (1)资产交换日  借:库存商品——乙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阶级           10000      应

6、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  8000  B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  (1)资产交换日  借:库存商品——甲商品阶级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乙商品  7000  在以物易物购

7、销活动中如果换出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可能涉及增值税。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属于货物的有形动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应税固定资产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例2]C工厂以自己使用过的车床交换D工厂的铣床,车床的账面原值为9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

8、公允价值为10万元,铣床的账面原值为15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交换有商业实质,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例的车床和铣床都符合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条件,但车床的销售价格10万元超过了其原值9万元,所以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铣床完全符合三个条件的规定,可以免增值税。  车床应交增值税=100000÷(14%)×4%×50%=19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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