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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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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上海分行之业务合作协议 第1页共5页业务合作协议甲方: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26楼法定代表人:罗汉电话:021—53062288传真:021—53066638乙方:ⅩⅩ银行上海分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2、乙方为ⅩⅩ银行一级分行,已经取得总行的授权,有权开办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3、甲方拟设立上海世博土地储备短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资金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上海世博土地
2、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世博会场馆建设用地土地储备。该信托计划预计年投资收益率为3.5%。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乙方拟设立综合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理财计划”),有权以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业务合作事项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执行。第4页第一条合作内容1.1甲方同意乙方用部分理财计划资金加入甲方设立的信托计划。1.2乙方承诺认购的信托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1.3甲方承诺信托计划推介期不低于五个工作日,并保证提前
3、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的信托计划推介日期安排。1.4乙方承诺在信托计划正式推介期开始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1)如截止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日,乙方发行的理财计划所募集资金低于人民币8亿元,则乙方有权延长理财计划的发行期,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截止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与甲方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2)如截止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日,乙方发行的理财计划所募集资金高于或等于人民币8亿元,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2亿元信托计划认购额度,并延长理财计划发行期,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截止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与甲方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以乙方从理财
4、计划发行期起始日至信托计划推介期截止日前第三个工作日内实际募集的理财计划资金金额和10亿元两者之间的数额小者为准。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至少在本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进行信托计划推介的事前报备;(2)甲方承诺至少在本次信托计划正式推介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本次信托计划发行的正式时间;(3)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委托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帐务处理、收益分配以及拟销售的客户群、拟销售的规模等方面的信息,并有权要求乙方作出具体说明。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至少应在发行理
5、财计划前10日,将本次理财计划向上海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报告;(2)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理财计划的销售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销售计划、已销售的客户数、已募集到的资金额以及拟销售的客户群、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规模等信息。第4页(3)乙方有权了解本次信托计划发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发行的时间、发行对象、发行客户、信托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等信息,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具体说明。第三条保密条款3.1、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必须严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并不被公众知悉的其他商业信息),否则,受损方有权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向乙方追偿。3.2、双方承诺不通
6、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宣传信托计划和理财计划。第四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五条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第4页(本页仅为签署页)甲方: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ⅩⅩ银行上海分行(公章)(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中国上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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