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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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本文导航1、首页2、会计处理方法的探析3、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4、对我国的启示会计界关于商誉的认识基本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但对于负商誉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您编辑了“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上市公司为寻求更好的发展,掀起了一股资产重组的热潮。据统计,2010年7月份以来有40家上市公司停牌重组。同时,在国资委的要求下,央企也加快了重组的步伐。  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负商誉问题,一直是会计领域讨论的热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负商誉的存在性、性质及会计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

2、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  一、负商誉的存在性问题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如果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并购企业的收购价格,那么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净资产单项出售,而不会再像存在商誉那样将企业整体出售或一揽子出售。因此,他认为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负商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商誉按照“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我国学者李晓玲、杜兴强也从理论上论证了负商誉存在的可能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交易日,购买企业在购入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

3、允价值中的权益金额超过其购买成本的,确认为负商誉。在实务中,“零价格”并购、“百元价格”并购也时有出现。  笔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首先,并购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被并购企业出售资产的真实收益就等于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差。被并购企业所有者为了规避分割资产出售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会选择整体出售资产,交易费用的存在为负商誉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其次,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企业所有者宁愿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将企业进行出售,以求得比继续经营和破产更有利的结果。最后,其他一些因素如被并购方存在隐性负债或不良资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不准、并

4、购方的谈判技巧较高、政府的介入等,都会造成购买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负商誉产生的原因可以将负商誉分为两类:负债性负商誉(由隐性负债和其他不利条件产生的负商誉)及利得性负商誉(由交易费用、并购方的谈判技巧等原因引起的负商誉)。本文导航1、首页2、我国政府监管的缺陷3、复合型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对纠正市场失灵有显著效果,但是,政府监管也存在严重缺陷,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应该相互补充。为您编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探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探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

5、政监管职权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然而,萦绕在行业管理模式上的思想迷雾尚待廓清,如自律监管与行政管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政府的每一行为是否天然代表公众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体制到底应该怎样等等。本文就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展开了讨论。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之国际概览  按照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目前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可分为行业自律型、政府主导型和混合型三种模式。  (一)自律型  行业自律型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觉设立的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管理模式,

6、政府不加干预。这种模式可以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专业判断和公众责任以及利用行业熟悉自己执业环境并因之反映灵敏。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委托人、经营者、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的错位,使得注册会计师为了当前的利益不得不放弃长远利益,甚至和管理当局合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体制是指政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范围、执业技术规则、职业道德准则甚至是行业定价等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一监管模式具有权威性强的优点,但政府对这一行业的不当干预不但不能“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还可能加剧市

7、场的无序竞争。  (三)混合型  混合型是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模式。政府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的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的资格做出规定。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考试、执业登记、准则制定、监督执业规范的执行和检查执业质量。该模式可以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的优势互补。  有人认为,“现实中,一个国家一般很难采用单一的监管模式,特别是作为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为了达到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宏观调控的目的,或多或少会在监管中占有一席之地。单一的模式只是原型,各国实际的管制模式都是混合型。”就我国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量监管、准则制定、资

8、格认定的权力由财政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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