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制度的完善与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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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制度的完善与社会矛盾化解  摘要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诉阶段矛盾的产生具有双重性的多元化特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公诉权的权能比较单一,检察官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选择也比较单一。这就导致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仍然要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致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过度使用。如何科学地配置检察权,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  关键词公诉权司法效率司法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9-050-02    一、对公诉权的内涵的理解  学界对于公诉权的理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支持狭义公诉权

2、的学者认为公诉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其内容包括审查决定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广义的公诉权除包涵狭义公诉权的内涵之外还包括立案决定权、变更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和监督刑罚执行权。对公诉权的内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公诉权具体权能的解读与公诉制度构建的走向。  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整,通常意味着在一定的价值规范的支配下进行选择的过程,刑事司法运作则是特定的机关和特定的人将选定并体现于制度本身的价值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活动。刑事司法价值的多元化决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价值走向的多元化,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公诉活

3、动,其价值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公诉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一味地追求实现国家刑罚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整个社会对国家及刑罚的功能都有了新的认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标志着法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单一职能已被彻底改变,人性化司法逐渐受到关注。新时期司法价值取向的变化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本民族文化因素。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以和为贵,对和文化的追求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无讼则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追求。刑事司法因其暴力属性虽常惩罚相联系,但其基本价值仍无法摆脱纠纷解决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个体行为与国家公权的纠纷之间同样还夹杂着

4、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纠葛。因此,在国家运用公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追诉人行为而受损的私人利益也被越来越多地关注。  公诉权的定位也随着刑事政策的演变悄然地发生着变化,其法律监督属性被更多地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日益受到重视;国家不再绝对垄断案件的处分权,进而有条件地允许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达成和解的方式参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在与警察机关的关系方面,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尤其是取证行为)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以各种方式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去。由此可见,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诉权关注的领域也正在向前和向后延伸,狭义的公诉权的概念已无法适应司法实践

5、的现实需要。但广义公诉权的外延过于周延,我国现行制度基本涵盖了刑事检察领域的一切职能。对于公诉权内涵的定位应当在立足于狭义公诉权概念的基础上增加对侦查的指导权,并且对于传统不起诉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改造。  二、司法路径中社会矛盾的双重性  (一)诉讼矛盾的表现形式  实体矛盾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矛盾纠纷的双方就转化为诉讼双方当事人,表现为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与作为被告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各自围绕着追求实体胜利的结果展开程序博弈,这种博弈的核心在于对诉讼信息尤其是庭审证据的获取上。在诉讼双方立场相对,且都追求胜诉结果的情况下,诉讼矛盾的产生是必然而不可

6、避免的。虽然如此,对于诉讼矛盾我们仍应当保持警惕的心境,任何事物的稳定属性都包涵了质与量的限度,一旦诉讼矛盾的积累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会引起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个案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程序性矛盾,且会超越个案本身转变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矛盾,最典型的涉检诉讼矛盾的转化事例莫过于涉检信访的产生。论文代写  我们必须重视对程序性诉讼矛盾的把握与化解。基于公诉阶段诉讼矛盾集中在对诉讼信息的获取,其突出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对案件诉讼程序及进程信息的获取;二是对案件证据材料的获取。前一矛盾多集中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对刑事诉讼程序知识的缺乏以及诉讼进

7、程的不透明而对公诉机关在案件处理的不安与不信任之上。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案件当事人向公诉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无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不满案件办理速度的情况。后一矛盾多集中在控辩之间,具体表现在公诉方与辩护人就庭前对证据信息的获取之上。这两方面的诉讼矛盾虽然并不直接涉及对实体利益的处理,但如果不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将会使被追诉方以及被害人对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产生质疑,进而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质疑(即使案件处理结果最终是公正合理的)。  (二)实体矛盾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另一个矛盾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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