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医疗过错的自评与告知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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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方医疗过错的自评与告知制度构建医患纠纷的多发性系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仅仅是我国特有,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患纠纷的性质更加严重,引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大家在相关论文写作时,可以参考这篇题目为医方医疗过错的自评与告知制度构建的医患关系论文。    原标题: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摘要:医闹入刑是从刑法层面制约医闹行为。然而,单纯的刑事打击不能根本上杜绝医患矛盾。我国应当建立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即发生诊疗损害,一旦患方有异议的,医方就要进行医疗过错与否等方面的评价,并书面告知患方。若医方

2、拒不履行此义务,或履行此义务时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此对于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医患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闹入刑;医患关系;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医疗过错评价;书面告知    一、从医方角度观察我国医患纠纷发生之原因    医患纠纷的多发性系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仅仅是我国特有,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患纠纷的性质更加严重,引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医患纠纷主要包括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前者是指因医方的诊疗行为对患方的身体产生了非可容性的伤害结果而引发的医患纠纷。后者是指医方不是因为诊疗行为本身而对患方所进行的侵犯其生命健康

3、权以外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如对于患方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尸体处理权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它并非针对诊疗行为中引起的患者身体健康方面的不良后果,此纠纷中,患者身体并未受到医疗伤害。本文所探讨的医患纠纷主要是指医源性纠纷。这类医患纠纷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导致患者的不满,从而引发纷争,严重的即发生医闹事件.从医方角度来看,发生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医方对患方缺乏应有的尊重,医患人格无法平等    传统社会中我们对患者到医院看病被称为求医,这一语境下的医疗关系中,医方明显具有强势地位。尤其是一些大医院,患者不远千里,千辛万苦到

4、医院就诊,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理应受到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治疗效果,而医方往往缺乏优质服务意识,漠视患者权利。另一方面,医方常与患者打交道,把生老病死看得很轻,有职业上的冷漠,对患者之苦痛缺乏应有的同情和怜悯之心;就患者而言,对自身疾病有切肤之痛。患者死亡的,更会给其亲属带巨大的悲痛。这样的背景下,医患紧张关系难以调和,医患对立便会形成。    (二)发生诊疗损害后,医方处理医患纠纷不给力    诊疗行为具有高度风险性,医院不可能包治百病,所以诊疗损害无法避免。发生损害后,医方处理医患争议不当,也是致使纠纷不断升级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为:一是医方态度不够诚恳,将诊疗活动

5、中患者应当服从、配合医方的观念带到处理医患纠纷中来;二是医方与患方的沟通不够;三是医方推卸责任,掩盖事实;四是医疗机构内部处理机制不畅。    (三)医方法治观念落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最为典型的,医方对衡量是否医疗过错的条件从医疗规范向医疗水准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至今还局限于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认识,导致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后,医方以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推卸责任,医患纠纷就因此发生。    (四)患者死亡时,医方以遗体的处置权为要挟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诊

6、治活动过程中死亡的,医院对患者的遗体处理享有一定的权力。比如,《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第17条规定,患者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我国民间一直又有将遗体运回家让亲戚们悼念的传统。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医方会利用这一权力与患方讨价还价。一旦患者濒临死亡的,医院便动员家属将患者运回家,否则就以如在医院死亡,将通知殡仪馆直接将遗体火化进行要挟。而尸检报告是确定患者死亡原因,判断医方有无医疗过错的重要证据。很多时候患

7、方处于要么将患者遗体运回家供亲戚悼念,要么将遗体解剖后与医方论理,但必须就地火化的矛盾与纠结之中。这样的困境下,医方掌握着主动权,并且不断地向患方进行施压,从而不断地刺激患方的情绪,激起医患矛盾。    二、从医患关系特殊性分析纠纷解决困境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第一,医疗行为具有主导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患者是诊疗的对象。虽然法律规定患方具有知情同意权,但在医患双方掌握医疗信息极不对称的前提下,患方很容易被医方说动,患者的同意权被弱化;第二,医疗服务关系具有特殊性。医方给付的内容是诊疗行为,故医疗服务合同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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