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ID:10653012

大小:5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7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_第1页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_第2页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_第3页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_第4页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第1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五)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保障对象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统一归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第四条城市居民最

3、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的审批、复核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应承担管理审批机关交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统计、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居

4、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外,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州(地、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六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查,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接到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

5、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应当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第九条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机构)分别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检举或投诉;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不予批准。第十条家庭收入核定的内容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二)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三)接受的赡养费、扶养费或

7、其他馈赠;(四)领取的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等。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付实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批准的当月开始计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第十二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布领取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保障对象及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对象凭《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审批机关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第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除中央

8、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州(地、市)承担资金的比例,由省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各地的保障资金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州(地、市)财政,与州(地、市)承担的资金统筹使用。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财政部门应将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保证按月发放,年终决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给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

9、帐和各项规章制度,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