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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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摘要: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未明确确立这一制度,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依公平原则受理和判处了几例派生诉讼案件.本文论述了派生诉讼的概念,性质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提出了一些在我国建立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意见.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派生诉讼【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16(2007)01—47—0j【收稿日期:2006--1O一12【作者简介:石桐灵(1976一),男(汉族),北京人,辽宁

2、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定程序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制度,其诉权的基础是共益权.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目前,世界上各主

3、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美国,法国,日本,德国,西班牙,菲律宾,韩国等国家都确立了这一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借鉴美,日,在其《公司法》第214条也规定了该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首先,股东派生诉讼只能发生在石桐灵(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UB,-2,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其次,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其立法本义是为了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4、.其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代表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其四,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寄生于公司本身权利的基础上,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我国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源于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与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主体都是两人以上,即投资主体具有多元性.这意味着不是所有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经营,只能由

5、股东会推选出董事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不仅如此,公司的股东投资后,公司的财产便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直接由董事支配和控制,公司成为股东的异化物.这样一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就有可能利用其经营管理权违背股东,股东会的意愿,公司的宗旨而从事某些不正当的活动.如同业经营,侵吞公司的利益等.董事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或亲友的公司从事交易将公司的资金出借给亲友或他人,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担保等行为,都必然损害公司的利益.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的上述行为,各国公司法均强化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的义务,概括一,0IJ20H0萋0—HzH∞rIJ0∞n0啊0啊0oH

6、n啊PzlJ∞,暑n啊—.—川一一囝l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l的说,就是董事公司尽到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是指董事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害日寸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在董事控制公司的机关时追究董事,经理的责任往往是通过股东派生诉讼来实现的.由此可见,股东投资的多主体性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是派生诉讼产生的一个极重要的依据.此外,对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性质是属于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学术界颇有争议.日本学者松田二郎博士认为,如果公司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等行使诉权,股东为了保全其债权,有权行使作为债务人公司的权利,派生诉讼提起权属于自益权而非共益权.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派生

7、诉讼提起权属于共益权,笔者也认同这种看法,其理由是:(一)自益权的根据是股份债权说.笔者认为,股权与债权不同.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券人有要求债务人按合同或法规履行义务的权利.但股东投资后不能抽回出资,且要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此外,债权只是~种财产权,但股东权除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外,还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监督董事,经理的权利,公司的知情权等.股东的这些权利都属于社员权,所以自益权说理由难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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