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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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分庭前调解与审理中调解两种方式。所谓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所谓审理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

2、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深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庭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调解的一部分,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但我国目前对此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建立系统完整庭前调解制度,如何完善庭前调解

3、就成了日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就如何完善庭前调解谈谈自己的浅薄拙见。一、我国庭前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在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79年重建法制之初,“调解为主”依然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调,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和调解优先的基调。1991年修订

4、《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国家立法机关再度对它进行了修改,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重判轻调”成了当时的普遍现象,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直线下降。从最高法院每年工作报告的统计数据上看,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从1989年的69%和76%,到2001年已经迅速滑落到36.7%和30.4%。2002年以后,民事经济案件不再区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31.9%。基层法院的民商案件调解率基本保持在30%上下(最高的可达50%以上),中级法院则为10%至20%左右。2002年,党中央、国务

5、院、最高法院、司法部先后就调解工作做出部署。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工作做了专门的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展庭前自愿调解等工作。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重新提出了“着重调解”的原则。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

6、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同时对调解制度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细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将民事调解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上。提出要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

7、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2007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对庭前调解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2008年4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亦为完善庭前调解作了原则性的铺垫。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二、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是

8、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和文盲占有很大比例,这就决定了民事调解制度的中国特色,应当表现为这一12全文查看制度对中国国情的基本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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