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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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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制度;法律思考【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未成年子女作为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现象。所谓未成年人财产是指未成年人因继承、赠与或者劳动、营业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因未成年人尚无管理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为行使对该项财产的管理、用益及处分的权利,以维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财产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亲属法中亲权制度的重
2、要内容,但我国对此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待完善。 一、现行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未形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是该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顺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规定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难以适应未
3、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特别不利于保护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未对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加以区分,而是将亲权制度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监护制度之中。 亲权制度,调整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属于亲属法的范畴;而监护制度,则是针对得不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行为能力欠缺者,设定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属于行为能力制度的范畴。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中有关未成年人财产的规定是不同
4、的,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建立在监护制度基础上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制度必然与父母子女关系的现实需求不符合,有损立法科学性。所以应建立有别于监护制度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确定未成年人财产上的管理权利。 2、未界定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和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都原则性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33条亦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
5、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这些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明确其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内容。这样现行的法规就有无的放矢之嫌,且容易导致司法上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家庭财产混淆或者忽略不计,忽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3、对父母或监护人代理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限没有具体规定。 父母财产管理权在本质上是代理权,法定代理权限内容、行使管理权时的注意义务、清算义务、行使用益权时效果及
6、收益归属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时的效力状况、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如何与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协调等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使父母的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仅有法定代理权之名,而无法定代理之实。 二、完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1、法律应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 对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应当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既能避免单纯列举可能留下的立法漏洞,也便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具体讲,未成年人财产至少包括以下几种:(1)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人履行
7、抚养义务所给付的抚育费、教育费;(2)未成年人通过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及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3)未成年人使用的衣物、学习、工作用具;(4)未成年人通过从事文学创作、才艺表演、发明创造、体育竞技等获得的报酬;(5)未成年人的肖像被合法地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时所获报酬;(6)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而享有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7)法律规定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其他财产。 2、建立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监督机制 首先,是建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登记备案,对监护人管理
8、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使监护人履行其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尽到与处理自己事项同一之注意义务。省、市、区三级监督机构可由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社区或村则可以效仿计划生育,由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直接接触社区的居民或村民,最了解社会基层的情况,特别是了解居民或村民的家庭状况,由他们来担任监督监护的机构是非常恰当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监督监护机构设立后,应当有效监督辖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次,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监督监护机构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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