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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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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活动。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思想、立法原则以及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收稽查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案。本文对企业几种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些分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
2、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
3、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4、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
5、(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
6、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
7、+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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