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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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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征地补偿的正当程序规制论文摘要征地公正补偿问题已成为土地征收中的热点和难点。公共选择的经济学实证方法论提供了分析征地补偿不公制度性因素的崭新视角。对征地补偿进行正当程序规制是次优的法治模式选择。关键词公共选择公正补偿正当程序规制由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和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创立的公共选择弗吉尼亚学派开辟了“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理性视野。他们将经济学研究的若干分析范式应用于政治科学、法学、公共政策,尤其是政治决策领域,认为政治市场同样是在约束条件(政治和法律)下遵循成本—收益原则的利益交易过程,得出了现实政治系统中内部逻辑一致性的选举机制
2、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实证性结论,并提出了对民主的制度约束和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自治个人次优的理性选择。本文借鉴公共选择的实证研究方法论,考察我国征地补偿不公的制度性因素,从公共选择理性“经济人”视角探寻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缺陷的深层原因,认为对征地补偿进行正当程序规制是次优的法治模式选择。一、征地补偿不公的制度性因素近10年来.freelality)应当成为我国征地公正补偿立宪的最高标准。由此,宪法征地补偿条款应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经过正当程序进行公平补偿后对土地实行征收。”2.构建征地补偿正当程序法律制度。宪法公平补偿理念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征地补偿正当程序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因此,正当
3、程序的正当性首先是对程序安排者的正当规范。其核心正义价值在于制度安排者的中立性、理性和排他性。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定,政府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明显缺乏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根据正当程序核心价值理念要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权应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并确定两级人大享有不同权限的审批权。具体程序内容与步骤设计是:(1)补偿安置方案(草案)拟定法律程序。草案拟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年度联动形成机制,即成立以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由发改、国土、环
4、保、水利、林业、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农民代表、相关专家及评估拍卖中介组织等组成的专门小组,打破全国统一做法,遵循土地市场规律,以调查研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因地制宜地拟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本年度补偿安置方案,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最后形成当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补偿价格、支付程序和安置方式。补偿价格的确定应以当地上年度土地市场拍卖平均价为参考制定;补偿款支付应实行先支付、后征地的程序步骤;应建立包含有社会保障形式在内的多样化的安置方式。(2)补偿议案提起法律程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在每年人代会上,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议案,由人代会依法进行审议。(3
5、)议案审批法律程序。人代会期间,大会严格依法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批准以及要求修改的决议。审议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通过人大代表或其他正当途径向大会提出书面异议和要求,供人大审议参考。大会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政府实施征地补偿行为的直接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属于越权违法无效。其次,正当程序对程序执行者的正当规范。改革政府的行政过程,必须改革规则。其核心正义价值在于制度执行者的自身法治和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等程序权利,并通过征地通告、听证会、达成协议和执行等步骤公开、有序和及时终结执行程序。(1)充分告知程序
6、。政府有义务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涉及补偿具体步骤的所有信息,凡未告知的信息,不得作为政府合理征地补偿的抗辩理由,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应告知被征地方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2)平等参与程序。被征地农民有权参与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被征地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程序享有陈述、申辩权,征地方应做出合理解释,1/5以上被征地方认为解释不合理,则有权要求举行公开独立的听证会,听证会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提交人大接受监督。(3)前置补偿程序。经履行充分告知、平等参与程序后,最终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地
7、的前置程序,否则,属于程序违法无效。(4)强制执行程序。被征地方应按时履行政府依正当程序作出的补偿决定,拒不履行的,政府有权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正当救济程序。被征地方对政府违反正当程序的征地补偿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三)构建征地补偿正当司法审查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审查是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来源于正当程序的正义性,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规制必将促进审判结果的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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