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责任理论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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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代理责任理论介评“内容提要”刑事代理责任是英美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方式,本文简要介绍了代理责任的内容、理论基础和实践中的三个具体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引进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代理责任/理论基础/问题研究  “正文”  在英美法系中,代理责任(VicariousLiability)与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可谓是无罪过责任领域的两姊妹。我国学者虽已注意到这种制度,但是对这种制度的认识尚属肤浅。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如何认识以及如何运用这一责任制度也存在极大分歧。本文拟从代理责任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并结合国情进行初步

2、探讨。  一  所谓刑事代理责任,即被告对他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而不是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有罪的责任。(注:J·HerringMariseCermona:CriminalLaillanPressLtd,1998(2nd),P185.)  通常而言,一个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在民法中是很普遍的现状。如雇员在受雇佣期间,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雇员显然难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对其加害行为进行赔偿。为了减少无辜受害者的损失,常常要求雇主能够承担这种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处于雇员与受害者之间,故其赔偿被认为是正当的。这即是民法中的代理责任。  民法领域中代理责任的概念在

3、某种意义上已渗透到了刑事法律领域,在刑法中,不仅借用了代理责任这一名词术语,而且出现了一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或精神状态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规定。故而在刑事领域中出现了这么一种状态,即“通常一个人不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责任却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并且由于他人的行为,有时甚至精神状态均可归罪于被告,因而它是一种有建设性的责任。”(注:J·HerringMariseCremona:CriminalLaillanPressLed,1998(2nd),P84-85.)一般而言,代理责任存在如下场合中:一是雇主对其所雇人员在雇佣范围内所做的事负责。如在1898年CoppenVsMo

4、ore一案中,店主Coppen因为他的一个店员出售附带假冒交易证明书的商品而被判有罪,为此,他提出上诉。他的理由是自己事前曾给他所有的商店发出了一条指令,不允许出售附带假冒交易证明书的商品。然而,主持上诉的法官认为:“毫无疑问,上诉人出售了有问题的汉堡包,尽管交易是他的佣人实施的。易言之,尽管他不是事实的交易者,但他是售卖人。”上诉被驳回。(注:J·SmithBrianHogan:CriminalLap;Materials,ButterinalLaited,1991(2nd))(1)1839年《城市警察法令》第4条规定的娱乐房所占有人对酗酒、非行、赌博等行为的容许;

5、(2)1964年《证照法令》;(3)1968年《盗窃法令》第18条规定的法人责任;(4)1974年《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令》第13条对雇主责任的总则性规定;(5)1984年《音像制品法令》第16条有关法人的责任;(6)1985年《计量法令》第82条规定的法人责任;(7)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40条的总则性规定;(8)1988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77条规定的交通工具公司对其员工的责任;(9)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令》第4条有关法人的责任;(10)1990年《食品安全法令》第20条雇主对雇员出售不合安全要求的食品承担的责任。等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代理

6、责任,还必须注意如下三点:  (一)它不可与民事代理责任同日而语。尽管在名称上或在责任分配方式方面两者之间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但是,从设立功能与目的来看,其间旨趣各异。在民法中,雇员的不法侵权行为,如盗窃、诈欺、伤害甚至杀人,对这些行为雇员承担责任自不必说,雇主也对这些行为承担对受害者赔偿的责任。但是,这还不是刑事法中的代理责任。因为民法中的这种责任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刑罚的首要功能则可能在于惩罚有罪过的行为人,以为防卫社会的需要。因而刑事代理责任的依据是被告的行为没有尽到某种责任,以至他人犯罪,所以对他有惩诫的必要。刑事代理责任方式一般是监禁和罚金,可能同

7、时附加吊销证照,这意味着被告失去了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这些在民事责任中是不存在的。  (二)刑事代理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关系。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很大关系。如我国学者陈兴良博士认为:“代理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它除了像严格责任那种不要求必须具有本人罪过之外,也不要求必须具有本人的行为,而是一种基于一定地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注: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199页。)而国外的学者则认为:“制定法或许要求罪过,然后才能施加代理责任……一旦制定法规定,应对某个特定人施加严格责任,则很可能要求那个人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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