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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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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分析和思考论文.freela统计,1999年亚洲最大的9家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在法国,1900-1936年时间里就有4万多家相互保险公司成立,1986年,法国成立了专门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相互制农业保险是保险业中的特有形式,在农业保险领域实行相互保险具有以下优点:1.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合作保险机构多由同一地区(一个或数个乡镇)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
2、互监督,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投保人骗取保费的主观动力大为削弱。再加上我国农民传统的集体意识强,所以通过相互保险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2.可以有效促进防灾减损工作。以相邻地区为统一体的相互保险公司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时,投保人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如发动社员改善排涝灌溉措施,以减少灾害发生的概率。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以降低风险损失度。3.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
3、我国广大农村在几千年的传统道德文化中形成了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大同文化,有接受相互制保险、进行团体抗险的较好人群;再加上有建国后的农村互助合作社为基础,在我国推行这种组织形式的成本较低。相互保险的成员多为相关农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在很多地方都具有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好的信息,这也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可知,相互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合理选择。一方面是相互制农业保险自身具有很多优势;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即使如此,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农业保险的完善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农业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自然风险所致,一旦
4、发生,损失将会很大,即使有相互制保险,也不能完全承担所遭受的损失。而且我国农民总体经济实力较弱,风险承受力相当低。所以,相互制保险对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完全依靠这一制度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通过上面的分析,建立以相互保险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最优选择。2005年1月1日成立的我国第一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阳光保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经营业绩非常好,这也印证了相互保险在中国农业领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相互保险在中国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形式,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还需建立一
5、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支持。1.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在广大农村地区要建立基层的相互保险合作社,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让农民充分了解相互保险的性质、特点和赔付方法等,提高农民的投保参保意识。在市、县一级建立相互保险合作联社,在省一级建立保险总社,为下级保险社提供指导和再保险服务。2.国家财政进行大力支持。首先,对保险进行补贴。保费过高是阻止农民进行投保的主要障碍,政府进行补贴后,可以将保费降至大部分农民可以接受的水平,让更多的农民得到风险保障。其次,对相互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农业风险主要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具有受灾范围广、程
6、度深的特点,相互保险公司由于高赔付率导致亏损可能性极高,只有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后相互保险合作社才可能正常进行下去。此外,财政还应免除农业保险的一切税赋。3.建立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制。尽管我国相关农业文件中大力鼓励相互保险,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形式中却没有承认这一形式。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承认相互保险的合法形式。同时,还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财政补贴进行界定,避免一些地方政府资金的不到位。4.切实防范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由于农业生产极高的信息不对称性,道德风险尤其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主要包括充分发挥相互保险的优点,提升
7、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和监督;精心培养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深入细致地开展定损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并不断地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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