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鉴定人制度与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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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会计鉴定人制度与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融合摘 要: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会计鉴定人制度分别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下涉及经济案件诉讼支持的主要内容,二者的有机结合,可以很好地克服两种制度各自的缺陷。我国采用以会计鉴定人制度为主,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为辅的诉讼支持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会计鉴定人制度的不足,使会计证据能够得到相互印证,提高公信力,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提高诉讼效率。为使会计鉴定人制度与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融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有些问题还应从法律上进行完善与必要的规范,如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适用的情形、鉴定结论的质证、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会计鉴定人与会计专家证

2、人的资格要求等等。  关键词:会计鉴定人制度;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制度融合  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和会计鉴定人制度构成了经济案件诉讼支持(Litigationsupport)的主要内容。在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它为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其中,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构成了英美法系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主要内容,而会计鉴定人制度构成了大陆法系下司法会计诉讼支持的主要内容。尽管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会计鉴定人制度都是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的制度安排,作为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的专家意见都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特殊证据,即意

3、见证据,鉴定意见或结论与专家证言都需要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法官或陪审团依其自由心证决定其是否采信。然而,在两大法系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会计鉴定人制度的作用机制、方式和程度却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两种制度进行科学的结合或融合,以达到取长补短,提高诉讼支持的效率和公信力则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将就两大法系下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会计鉴定人制度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二者融合的必要性及融合后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一、会计鉴定人制度及其局限性    会计鉴定人诉讼制度源自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在进

4、行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复杂的财务会计问题,法官依其职权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以中立的地位或独立于当事人各方,提供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这时的会计鉴定人是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在财务会计知识方面的不足,被视为是法官的助手,其所提供的结论意见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会计鉴定人被要求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要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通常没有质证的权力。由于会计鉴定人是法官指派和聘请的协助审理经济案件的会计专家,是法官的助手,因此,有权了解案情和查阅案卷,并且鉴定人为了保持其独立、公正,适用与法官相同的回避情形。鉴定人必须取得国家专

5、门机构授予的资格。  “职权主义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注重发挥司法机构或法官在经济案件审理中的职权作用,尤其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与指挥作用,强调运用司法机构的权力查明事实真相。  我国的诉讼支持所采用的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接近,在经济案件诉讼支持中,当涉及到复杂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时,主要是通过会计鉴定人制度解决。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最初是从前苏联引入,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建立,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为了取得和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财务会计证据,司法机关开始启用会计鉴定人,从企事业单位聘请会计人员帮助查账,收集会计方面的证据

6、。改革开放后,为了打击经济犯罪,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该健议》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序列。  由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内部设置,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本系统进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种机构设置与制度安排将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易滋长司法的腐败。于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缺定明确提出:“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增强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性。  然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是建立在“职权主义”理念基础上的,其主体是司法机构或法官,这种制度是为法官或司法机构提供诉讼支持服务,这就决定了在这种制度下,会计鉴定人主要是由法官或司法机构指派或聘请,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    二、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及其缺陷    专家证人制度

8、源自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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