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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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及研究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新《婚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倡导社会主义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请求事由、行使时间以及新制度今后有待完善的地方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以达到更好、更准确的理解和运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由于违法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

2、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一方所遭受的损害,有过错的配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惩罚造成离婚的有过错配偶一方,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81、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实施了除四种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任何其

3、它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均不能依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2、有离婚损害事实发生。配偶一方即使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导致双方离婚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就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3、违法行为与离婚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从而引起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因果关系不成立,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4、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仍希望或放任

4、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1、重婚8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不管是哪一种重婚行为,都严重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新《婚姻法》之所以将重婚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中,其目的就是为了惩罚过错方,让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过错方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

5、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这里就涉及到“第三者”的问题。所谓“第三者”,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笔者认为,产生“第三者”的原因复杂多样,有故意介入破坏他人婚姻的,也有上当受骗、毫不知情的,但不管怎样,作为有过错的夫妻一方都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3、实施家庭暴力8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

6、压迫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从我国现今的家庭现状来看,家庭暴力不旦旦限于对人的肉体的直接伤害,还包括对人的精神、心理等方面的伤害。简单来说,可以将家庭暴力分为三种类型:⑴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捆绑、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⑵语言暴力及冷暴力。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或对对方不理不睬,从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⑶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

7、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

8、求权的限制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呢?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8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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