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

ID:10641720

大小:27.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7-07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_第1页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_第2页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_第3页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_第4页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权威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

2、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

3、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

4、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

5、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6、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

7、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

8、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