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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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2、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

3、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

4、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

5、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人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

6、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

7、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

8、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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