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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两种挪用型犯罪客观要件的分析与重塑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两种挪用型犯罪客观要件的分析与重塑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四条分别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均属于挪用型犯罪。尽管对这两种挪用型犯罪已陆续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体现出理论上的不足。本文拟以案说法,从中找出理论上的盲点,并提出几点建议。一、案情被告人王某,男,系某银行行长。经事先商量,甲公司经理刘某以公司名义用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王某任职的某国有独资银行办理质押对开业务,王某再以承兑汇票背书存在问题为由,从保管员处要到该承兑汇票,再由刘某的妻子打借条从王某处拿走。事隔6
2、个月,甲公司还款500万元给该银行。后该银行改制为股份制银行,乙公司总经理陈某以公司名义用400万银行承兑汇票在该银行办理了质押对开业务,按照事先商量,陈某当日打借条并经王某同意,从该银行借出该汇票。事隔6个月,乙公司还款400万元给该银行。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意见对王某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罪的讨论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无罪。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该银行对质押物(承兑汇票)无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将质押汇票借出,
3、没有侵犯到公共财物的占有与使用权;改制后,王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是以单位名义出借质押汇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明知将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借出,会使银行资金存在风险;客观上与他人同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银行承兑汇票借给他人使用。由于银行改制,王某的身份发生变化,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王某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上述案件的正确定性,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挪用公款罪以及挪
4、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三、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正确认识客观要件,对于正确定罪有着实质性意义。(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犯罪客体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
5、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某种利益、某种权益、制度、秩序等。根据上述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对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对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的不可侵犯性和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本身[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②]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权[③]。笔者认同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认为具体客体不宜扩大化。其一,挪用
6、公款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私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二,根据刑法条文之规定,侵犯的是公款而非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为公款,即公共财物中呈货币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以及特定款物,而不包括非特定的公物。另外,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将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而挪作他用,但有归还的主观意图,因此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非所有权。同时,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属于并列、选择性权能,若单
7、位对公款仅享有其中权能的一项,仍能给单位带来一定的利益,擅自挪用不但违反了单位财经制度与纪律,也损害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仅侵犯了其中一项权能,也应当定罪。综上,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具体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联系案例,质押人刘某将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到该国有银行后,根据刑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该银行承兑汇票在国有银行的保管、控制范围内,且汇票属于有价证券,应当认定为公款。质押人刘某将银行承兑汇票转移占有来担保债权的实现,银行作为质押权人对汇票虽无使用
8、、收益、处分权,但有占有权。行长擅自将质押的承兑汇票借给刘某之妻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对公款的占有权,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应当认定了侵犯了挪用公款罪的客体。2、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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