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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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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废旧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机制探讨的论文摘要: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逆向物流日益受到重视。文章旨在对我国家电行业逆向物流的运作模式进行初步探讨。首先介绍了逆向物流的定义及其内容;接着探讨了我国开展家电逆向物流的紧迫性及必要性;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市场以“游兵散勇”为主的回收模式,探讨了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机制的可行选择。 关键词:逆向物流;生产商延伸责任制(epr);循环经济 abstract:entalprotectionmovements,reverselogisticsisgettingmoreandmoreattentioninchinamainlandinrecentyears.thispapertriestodiscussthereclaimmechanismofreverselogisticsofchina'selectronicandelectricalappliancesindustry.thepaperintroducesthedefinitionofreverselogisticsattheveryfirst,thenitexplorestheimportanceandnecessityofreverselogisticsoperationofostsuitableandoperablereclaimandcallbackmechanismforreverselogisticsofy 1逆向物流的定义 最早提出“逆向物流”(reverselogistics)一词的是美国学者詹姆斯·斯多克(jamesstock)。.cOm他于1992年提交给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oflogisticsmanagementofu.s.a,clm)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逆向物流是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 从物流实体来看,逆向物流活动主要包含以下7个方面内容:(1)产品退回,包含投诉退回、商业退回、产品召回等,主要是由于损坏、过期、库存积压、产品设计缺陷、市场营销不利等方面的原因造成;(2)包装材料的循环利用,以及空容器再利用;(3)生产加工中的报废品、残次品及其副产品的再生利用;(4)产品维修、翻新及再制;(5)废旧设备的处理与处置;(6)消费废弃物的再生利用;(7)有害物资的处置和管理。 2我国开展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紧迫性 中国家电业目前已是一个超过6000亿元市场规模的成熟产业,中国已成为全球家电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高达5.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2.8亿台和3.4亿台[1]。当前我国已销售使用的家电产品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走进千家万户的,目前大多已到了报废期。来自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数据触目惊心:中国仅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5种电器的年报废量就超过1.5亿台。我国的家电行业目前在逆向物流方面仍属空白,构建家电行业逆向物流网络迫在眉睫。 3我国开展废旧家电逆向物流的必要性 3.1提升资源再利用价值,节约生产成本 废旧家电既具有环境污染的潜在性,又具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价值性。废旧家电中含有大量可以回收再利用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玻璃等资源,如处理得当其再利用价值不可低估。尤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资源占有量58%的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来说,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一个资源循环利用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极其重视对废旧家电的科学回收,并将其视为节约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 3.2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提高家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法规约束力度的加大,企业被迫承担起更多回收产品的责任。随着各国“谁生产谁负责回收处理”的法规的纷纷出台,生产商延伸责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 所谓生产商延伸责任制,是以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种制度。它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要求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而且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内的环境影响负责,尤其是对生命末期(endoflife,eol)产品进行回收、再循环、再利用和废弃处理,从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的环保立法相对落后,造成了家电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落后,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环境立法,实行生产商延伸责任制,有效地遏制了废旧电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对废旧电子产品的逆向物流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德国—— 最早关注循环经济问题的国家,于1991年7月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1992年起草了关于防止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废弃电子产品的利用和处理责任原则上由废弃物产生者和保有者承担;日本在2001年4月正式实施的《家电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了电冰箱、洗衣机的回收率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回收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回收率达到60%以上;瑞典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令中规定,再生利用的费用由制造商或政府承担。 3.3提高国内家电生产企业应对国内外环境立法进程的能力 从2005年开始,国内外一系列的保护环境立法的出台,引起我国广大电子产品制造商的关注。2005年8月13日,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entsdirective,ulti-partytake-back,mpt)。 (1)生产商负责回收。在生产商负责回收模式中,可以由生产商自己直接负责回收消费者退回的eol产品,也可以由负责中间销售的分销商(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负责回收并转交生产商进行处理。 在这种方式下,由生产商承担电子电器设备垃圾在运输、处理、无毒焚烧三个环节中的回收处理费用。由于制造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结束后负有直接责任,将有利于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另外,为了方便再利用,制造商将从产品源头上关注产品设计,有利于技术革新。 但目前中国家电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较低,竞争达到白热化。近年来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铜铝材料、工程塑料、钢板价格均大幅上升,家电企业利润率明显下降,很多中小家电企业已处于亏损边缘。同时,人民币持续升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如果要求家电厂商完全承担回收处理费用,对中国电子产品制造业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处理废家电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系统工程,在初期时国家应投入一部分启动资金;如果单方面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承担回收成本,笔者认为有失公平,也超过了家电企业的客观承受能力。让人欣喜的是,我国《条例》草案中提出,国家将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2)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所谓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模式,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商,成立联合责任组织,由该组织负责这些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这种模式除了具有第一种模式的缺陷——生产企业负担过重——之外,还存在不同生产商之间在成本分摊、利益分享方面的博弈。目前,我国家电生产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以邻为壑,要建立家电逆向物流方面的联合回收体不太现实。长远来看,只有我国家电企业在产业融合、渠道联合、物流通路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合作联盟,建立逆向物流生产商联合体才有进一步可能。 (3)第三方企业负责制。在这种方式下,当制造商的产品废旧后,由第三方企业负责回收处理,相关费用也由第三方企业承担。在目前我国废旧家电产品管理体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情况下,现实实例说明这种方式也面临着很大困难。对有回收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而言,一方面废旧电器回收设施的投入费用非常大,一个电冰箱的回收生产线在欧洲的报价就在200万欧元以上;回收投资的周期较长,经济效益在短期到中期内不明显,缺乏对第三方回收企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一旦废旧家电回收不足,处理设置就将处于闲置浪费的境地,即使国家给予专项资金补贴,也是杯水车薪。我国于2006年至2007年之间确立了26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据悉,目前青岛、浙江等地试点单位的情况都不是很理想,需要花钱去买电子废物以保持处理设备“有料可用”,导致材料成本过高,难以为继。 (4)多方负责制。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实行多方负责制不失为现阶段最为可行的选择——由制造者、消费者、零售商、回收处理商和政府的环保倾斜政策来共同支持分摊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各方分摊费用的多少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变化,但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必须考虑市场化、以第三方回收为主的运作模式。 对于政府,一开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可以带动建立一些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同时逐步完善相关回收利用体系和相应法规。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政府将倾向于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政府应鼓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投资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整个社会对废旧家用电器逆向物流的认识及重视。 对于制造商,要始终贯彻生产者责任制,使得产品设计生产与回收利用紧密联系,促进产品环保设计和技术革新。因此,制造商要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自始至终应该承担大部分的废旧产品回收处理费用。制造商的回收责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及便于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用电器上标注或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材料成分,以及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②负责回收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行处理要取得资质认定。③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用电器生产、销售、出口和对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对于销售商,作为家电产业链的受益者,应当承担应有责任,充分发挥销售商店铺多、网络广、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接触的优势,以实现废旧家电的有效回收。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销售商在整个家电产业链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流通领域利润在大幅上升。因此,销售商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部分费用。对于收购上来的废旧电器,将送到国家认证的废旧电器回收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用电器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的废旧家用电器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对于广大消费者,一开始不可能实行有偿回收;如果要求消费者一开始就承担回收费用,则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将废旧电子电器卖给不法商贩以逃避费用。一开始环保部门和媒体应联手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提高认识,鼓励消费者购买那些承诺将来回收废旧产品的厂商的产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将废旧的电子电器产品交(售)给家用电器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或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企业,并规定消费者不得擅自丢弃或从事拆解活动。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公司在收到消费者的废旧电子电器时,应根据废旧电子电器的具体情况,支付消费者不同的回收费用。随着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可以过渡到无偿回收;最终过渡到消费者作为产品消费的受益方之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理费用,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对于回收处理商,要实行行业从业资格的严格审查,由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很难实现赢利;但随着法律法规和回收体系的完善、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社会再利用信息网络的健全,企业通过出售再利用产品进行赢利不是没有可能。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考虑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让回收处理企业承担更多费用。 同时,相关的定性研究还表明,废旧产品的可利用和可再制造部分的比率越大,越能激发厂商回收处理的积极性,获得较高的回收努力系数[5]。因此,针对具体不同品种的家电,可根据其自身特性,相应采取更为合适的回收机制。如某些家电及电子产品,有着较高的再制造价值(如可再利用的一次性相机、硒鼓等),可以重点考虑选择让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相对较低(如因技术进步淘汰较快的电脑,手机等通讯类产品),结合环保法规要求可以考虑选择通过行业联盟建设专门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的再制造比率很低(如到达生命周期的电视、空调等家电类产品),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平台是没有动力的,因而可以考虑选择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或多方负责制。 总之,决策者需要根据建立回收处理系统的投入成本、法律规定的最低回收努力系数及可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作出合理的回收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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