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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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

2、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

3、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主张双赔有些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这无疑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主张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丧失了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呢?下面我就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法律适用1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

4、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就是前面说的那种赔偿方式了)2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

5、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

6、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应用主编李建(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司司长)孔昌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陈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副主编彭高建(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司副司长)芮立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鲁士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人民出版社前言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86号令予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将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当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迫切需要理解和掌握《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

8、保险条例〉的决定》及《工伤保险条例》中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为直接参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审查工作的人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有关同志将背景情况、条文具体含义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形成了这部《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期望能对读者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有所裨益。由于时间仓促,编写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2010年12月20日(部分书稿)第一编新《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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