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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的浅议本文讲述了关于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论文摘要非法所得可税性的问题前几年在财税法学界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学者大体分为两派,对非法所得应当征税成为主流观点。也有学者对这场争论提出了新的见解,提出将时间纳入考量的范围,否则会使争论走入误区。本文认为在讨论非法所得是否应当纳税时,应当首先对非法所得的内涵做出合理界定。本文按照争论提供的框架线索,将非法所得进行具体分类,以确定争论双方讨论的非法所得的真正内涵,从而使争论的方向性更加明晰。论文关键词非法
2、所得可税性合理界定一、非法所得可税性概述(一)问题的提出税法实践引发讨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几年前一直是财税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相关的文章多发表于1996年到2007年这十多年间。理论研究焦点的转移与税法实践息息相关:1996年广州市地税局于颁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广州市地税部门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以下统称特种
3、消费行业)的临时受聘服务人员取得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上述地方和国家通知的每一次出台都会引发相关讨论文章数量井喷般的爆发。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以特殊服务人员服务费以及择校费为代表的非法所得的可税性问题。这种理论重心偏转的现象是由法学实践性的本质决定的,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
4、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二)问题的发展我国学者的争论我国学者在对非法所得的可税性进行讨论时,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1)是否应当对非法所得征税?(2)对非法所得征税是否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支持传统理论应税所得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一方主要认为:(1)将非法所得纳入课税对象有损于社会正义,同时也是有违社会道德;(2)从税收依据角度,将非法所得纳入课税对象有违纳税人的义务享受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所带来的利益。(3)从税收原则角度,将非法所得纳入课税对象有违税收法定原则。支持主流观点非法所得也应纳入征税范围的一方主要认为(1
5、)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2)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符合税收效率原则;(3)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符合税收的职能。(三)问题的延伸争论的质疑在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中,孰是孰非姑且不论,我们听到了第三种声音对这场争论本身产生了质疑。翟继光老师在《也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非法所得课税问题争论之误区》一文中指出:两者的争论实际上走入了一个误区,这个误区使得这一问题变成假问题,而双方的争论也就变成了假争论。这一误区就是,双方的争论时脱离实践的抽象理论争论。而造成这一误区的根本原因在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税
6、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在抽象实践中的问题时,忽略了时间的限制。将时间因素纳入对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的考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类似标准作为参考,争论仿佛又回到了起点。笔者在对争论的现实意义上,和翟老师秉持着相似的观点,如果这场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假问题,那争论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二、非法所得概念的界定(一)非法所得定义的推衍笔者查阅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相关文章后发现,大部分文章在思路上遵循这样的路径:由现实问题引发争论,进而陈述两方观点并表达个人意见,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如此的讨论过程中,在开始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被忽视对非法所
7、得概念的合理界定。笔者尝试从对非法所得概念的界定角度,来说明这场前提缺失的争论的意义是有待斟酌的。上述思路很大程度上受到翟老师文章的启发,但在走出误区的途径选择上似乎又有不同。我国法律对于非法所得没有给出较为明确的定义,其概念具有模糊性,这就使得在论及与此相关的问题时缺乏达成共识的必要前提。美国1992年的9-366号指引对非法所得一词作出的具体的解释,所谓非法所得是指被调查的未申报的收入、交易或者货币的不符合地方、州或者联邦的法律。然而,非法所得的外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处于动态扩张的状态,美国法规部门定期对
8、这些判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并作出解释性的批注。非法所得是相对于合法所得而言,核心在于非法。从取得行为方式和途径的角度分析,非法获取所得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获得收入。从取得收入的结果来看,由于行为人获取所得行为的违法性,导致收入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丧失。综上所述,非法所得可以定义为,与合法所得相对,获取所得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取得方式和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