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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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摘 要]债的相对性是民法的一大原则,历来都是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的遵守。但随着工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潜在的危险到处都存在,处处威胁到契约之外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顺畅安全,契约相对性原则面临了很大的挑战,逐步呈现出突破契约相对性的趋势。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是契约相对性原则例外的一个重要表现,本文将对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平衡和保护债的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关键词]相对性第三人诚实信用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按照传统的债法理论,债

2、为特定主体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契约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负有义务。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债仅在成立债的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效力,不涉及第三人,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民法上的一大原则,也就是我们这里提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所说的契约相对性原则也是源于债的相对性原则。然而到近代,基于事实上的需要,逐渐扩张了债的这一相对性原则。理论上,此扩张具体表现为:在横向时间层面上从合同中的加害给付责任中扩张出:合同订立前的缔约过失

3、责任,以及合同履行以后的后契约义务;在纵向主、被动角色上扩张出,因第三人侵害契约所生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因契约履行瑕疵侵害第三人所生之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责任。[1]其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是债法扩张的两个主要表现。司法实践中,判例学说或立法例也正在更进一步扩张契约关系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使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特定范围的人尽到保护、照顾等义务。本文将仅就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作一粗浅分析。一、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渊源和发展谈到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发展,我们不得不提到德

4、国。德国适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最早判例是1930年,案情是租户与修理公司签订修理热水器的合同。该公司雇员的过失致热水器爆炸,伤害到租户请的临时工。法院以利益第三人契约为判案依据,使修理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2]后德国学者Larenz于1964年提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理论。该原理最初被适用到承揽、旅客运送契约,逐渐扩大到医疗、租赁、买卖契约、产品责任不正当陈述。显然,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是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当

5、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应以契约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即特定契约有保护第三人的作用。[3]德国法上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利益。之所以对契约之外的第三人附保护作用,是基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它要求契约法不仅保护当事人的预期利益,还要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由此,债务人对债权人及其相关的第三人都负有照顾,保护的义务,从而更好更完整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怠

6、于履行此义务,就应当可以依契约之债负损害赔偿责任。大陆法系的国家,契约相对性原则确实是一项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原则,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丰富性,完全地绝对地遵守这个原则,也是不现实的,再加上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渐渐地予以承认。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因此在契约相对性方面显地更为灵活,近些年来,基于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政策,通过一些判例扩张了契约相对性原则,逐步确立了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法律地位。虽然司法实践中扩张了契约相对性原则,但是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和契约相对

7、性并不是相反的,两者从不同方面保护了整个交易的秩序,前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契约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后者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流畅。鉴于这种趋势,本人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应该平衡各个因素,承认并确定完善我国的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以便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的理论基础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通事故和工业事故频繁发生,没有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使得广大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但是这种侵害在法律上却得不到相应的救济。于是立法者在法律思想上

8、发生了转变,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法律思想,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为主导的法律思想,[4]从而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的统治地位也逐渐削弱,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信赖关系成为契约法的基础,这种诚实信用保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是兼顾双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要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这种契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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