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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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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di合同的法律问题——兼论《中国合同法(草案)》上的edi问题
2、第1... 现代高度发达的产业社会被称为“情报化(信息化)社会”。这一情报化社会经由通讯设备的尖端、迅速、简单化而实现。通讯设备的简单化在各国国内及国际上均有广泛的影响。在各国国内,目前各国政府都为了用最尖端通讯系统构成“无纸社会”而尽力构筑国家电脑网。除了政府的这些努力以外,在企业界以金融、运输业为主也正在引导无纸社会。在国际贸易方面,贸易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edi的方式来发出订单、办理货物运输、处理金融结算等事项。(注:edi(electricdatainterchange)是指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以
3、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在edi系统里,依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或者指定事业者,它有时并不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将基于一般交易约定中的个别条款用edi方式处理约定,依照这一约定而具体订立的合同,这就是edi合同。通常,与edi合同订立的同时,要制作技术附属书。技术附属书对于edi当事人之间使用的format、信息的种类、语法和构文规则、code、是否使用van、edi通讯程序、edi当事人的密码等的
4、技术的问题都要进行详细规定。)目前,美国的100个大企业中97%应用edi方式进行交易,韩国贸易业的40%亦用edi方式处理。(注:zheng—jaehoon,《外汇金融部门的国内edi现状和前景》,韩国《金融月刊》1997年1月号,第48页。)这使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因此,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中国政府早就认识到这种必要性,因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对此作有明文规定。(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8月20日。)用基本法典形式规范edi,这在世界
5、上也是罕见的立法。 本文将对以往的以文书为主的交易形式向edi的转变,及这一转变带来的法律上的诸问题,以及中国统一合同法将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大致说来,采取edi贸易方式将带来法律上的几个主要问题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关于签字与认证,关于合同的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等。以下分别讨论之。 一、edi合同的成立及其场所 1.edi合同的要约。在edi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双方间
6、的格式化合同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适用个别的解释方法。 依大陆法系合同理论,由于“要约的拘束力”,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后,要约者不能任意撤销其要约。(注:即对方当事人是特定人的场合,其要约到达时,或对方当事人为不特定人,对方当事人认识到为要约时,该要约发生其效力。要约本身不属于法律行为,要约者可以随时撤销,但要约一旦发送以后,对方当事人对此信赖而准备缔结合同比如借款、出租房子等,如果要约者随便对此撤销的话,对方当事人会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害,大陆法系立法对此赋予要约者不得随便撤回的拘束力。)因为任意撤销会给受要约方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在不会产生这样后
7、果的场合,若要排除该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者事先须在要约书面上表示随时撤回的意思,或说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在对话之间未约定承诺期间的,则要约无拘束力等。而普通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要约到达对方后,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盖印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否则在对方承诺之前可以撤回。(注:clivem.schrnitthoff,exporttrade9[th],stevensons,1990,p.90.)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与此不同,为了保护受要约一方,对要约的撤回作了限制,即要约人在要约生效的期间内不得撤销要约。(注:u.c.c.§2~205)那么,这些拘束力的原则能否适用于ed
8、i合同呢? 用edi方式作要约时,由于edi的传递高速,要约者不容易在要约到达前撤销。但依照英美法的契约理论,要约到达以后,要约者在受要约方承诺之前,仍然有撤回的可能性。但为保护edi交易安全,大陆法系的合同理论认为,应不许撤销或撤回,中国合同法草案第16条、18条、19条也作了与此同样的规定。因此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后,或在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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